新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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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秀军
经过长久的酝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近日发布。修订后的新条例,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新条例为我国下一步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
“我认为,新条例在五个方面为进一步改革预留了政策空间。”经济学家黄少安教授说。首先,新条例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这就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了政策空间。其次,新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为推动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进程预留出政策空间。第三,新条例加强了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为降低国际游资对我国的冲击,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稳定预留了政策空间。第四,新条例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规定,为支持企业更好地“走出去”预留了政策空间。第五,新条例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预留了政策空间。
1996年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而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则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了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新条例显然有利于为资本流出进一步拓宽渠道。
另外,由于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放宽了外汇流入流出的诸多限制,增强了外汇流动的自由度,增强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基础,因此,这将会更大地推动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使人民币向着可自由兑换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
近年来,跨境资本流动日益成为全球普遍现象,如何加强监管成为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以及我国外汇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今年以来,我国更是加大了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力度。此次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赋予外汇管理机关更加全面的监督检查权;加强了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强调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分别从金融机构代位监管、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流动资金监测和国家应急保障制度等方面为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预留了政策空间,这对今后有效打击国际热钱流入、有效防范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显然,新条例放宽了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鼓励“藏汇于民”、“藏汇于企”,这有利于减轻货币政策压力。新条例还规定,在一定条件、期限和规定下,允许国内企业将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发行证券,允许居民保留外汇收入。这不仅可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还可以减轻外汇结汇压力。
此外,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这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环境,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摘自2008年8月11日《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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