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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俊俏

  [摘 要]在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会计核算业务较复杂。本文拟对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处置及账务处理谈谈笔者粗浅看法。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纳税调整 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时,应按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科目;按非货币性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帐面余额,贷记有关资产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投出是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在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清算时,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帐面价值)―[累计折旧(摊销额)―税法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税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ABC 公司2009年12月1日以一批成本为1500万元,销售价格18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的库存产品和一台设备向C公司投资,该设备取得时的成本为 3000万元,已计提折旧9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为750万元,该公司为该设备计提了200万元的减值准备,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假设C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000万元,该公司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占C公司表决权资本的30%。该公司2009年会计利润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 33%,无其它纳税调整事项。
  如果采用原准则应付税款法核算,其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900
  累计折旧 9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贷:固定资产 3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 410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0
  主营业务收入 1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1800*17%%)
  营业外收入100
  (3)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贷:库存商品1500
  (4)期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00―750)+200]=350(万元)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00+350=2350(万元)
  借:所得税 587.5(235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87.5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税成本为4106(万元)
  如果采用新准则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900
  累计折旧 9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贷:固定资产 3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投资成本 410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00
  主营业务收入 1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1800*17%%)
  营业外收入100
  (3)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
   贷:库存商品1500
  (4)期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00―750)+200]=350(万元)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00+350=2350(万元)
   借:所得税 500(2000*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87.5(35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87.5(2350*25%)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税成本仍为4106(万元)。
  二、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在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投资企业应按应分担的份额,作相反的会计处理。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实际收到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如果被投资企业分配投资以前的利润,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或用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企业不作会计处理。因被投资企业接受捐赠、关联方交易、增资扩股、外币投资折算差额及专项拨款形成的资本公积,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分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按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近年来,财政部颁布了许多新的会计准则,而税收法规没有跟上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对于一些新的经济业务,税法没有规定纳税处理方法,本文只能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纳税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纳税处理时存在重复纳税。例如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已缴纳了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不能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因此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按表决权资本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份额没有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显然违背了税法公平、合理、不重复纳税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11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
  (责任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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