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推行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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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秀瑞 梁栋康
摘要: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是相关责任人在对其所负责的某笔贷款完全收回前对银行必须永远承担责任的制度。推行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首先要明确贷款的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并对其责任进行量化。对发现问题的贷款,要对责任人实行从严处理,直到问题解决。同时,推行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还必须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部门的指导、协助、监督;并逐步解决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接轨问题。
关键词: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责任人;配套制度;银行业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2-0112-03 中图分类号:F830.51 文献标识码:A
最近,我们对一些银行机构(包括各类信用社,下同)的不良贷款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我们认为,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虽然有着内外各个层面的原因,但主要的,还是内因,很多是由银行内部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清造成的。如,某银行的一笔不良贷款,已经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不仅没有收回本金,也没有收回任何利息。问其原因,该单位负责人说,原来的负责人已经退休(职)了,无法追究;具体经办的信贷员调走了,无法追究;借款人外出打工3年多了,一直找不到人,无法追偿;贷款担保人多达四个人(有的贷款甚至是一家四口人共同担保),相互推卸担保责任,再加上合同约定内容不全(部分贷款甚至有更改痕迹),所以,这笔贷款就一直悬空着收不回来。还有不少笔贷款的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纯属“子虚乌有”,也就是说有可能是有关人员捏造的贷款。类似这些情况相当多。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贷款责任落实问题的思考。
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是指某笔贷款相关责任人在对其所负责的该笔贷款完全收回前对银行必须永远承担的、不能推卸的责任,是对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其利益实行终身监督管理的办法,也是贷款管理办法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对贷款管理的细化。这项制度其实很早就有专家、学者提出过,但是,考虑到多方面的原因,没有哪一家银行能够形成系统的制度、并付诸实施。制定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贷款管理责任,特别是风险责任,促进信贷从业人员执行制度、秉公守法、谨慎工作、尽职尽责,保证贷款能够安全、有效运转,杜绝不良贷款或者贷款风险发生。
一、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中的责任人及其责任问题
(一)银行贷款管理的责任人
银行贷款管理的责任人,顾名思义,是与贷款相关的有关人员,一部分是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另一部分是有关联责任的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包括经放人员、审批人员、审查人员、主管领导、领导等;间接责任人,包括单位内部的领导、主管领导、决策人员、调查人员、监测人员、稽核人员、贷款营销人员、贷款介绍人员等。
银行外部营销(协助营销)、介绍人员、聘请的外部专家或委托的专业机构人员,都属于责任人的范畴。
(二)各个岗位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不能以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来划分、确定责任权重的大小,也不能以职务的高低来确定责任,而应当以责任人是否完全履行本银行规定的、相关的职责内容,即是否尽职,或者是否正确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贷款来划分、确定。
经办人员(经放人员)负责办理所有手续,办理的所有手续必须完整、合规、合法。贷款手续在完整、合规、合法环节出现问题,由经办人员(经放人员)负责。
调查人员负责调查环节的所有工作,提供的所有资料、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详细。资料、材料在真实、完整、详细环节出现问题,由调查人员负责。
审查、审批人员负责审查调查人员、经办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材料,对其真实、完整、合规、合法程序进行审理,并对贷款予以审批。审理环节出王见问题,由审查、审批人员负责。
决策人员负责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公正、公平、科学、独立的决策,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决策人员不能尽职,决策环节发生的问题,山决策人员负责。
监测人员负责贷款形态及其资料、材料的日常监测、分析、管理,对发生变化情况的,要求有关人员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对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异常情况监督不到位的,或者没有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发生的问题,由监测人员负责。
稽核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纠正贷款办理、管理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并向领导提交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发生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有哪个环节的人员负责,并追究其责任。对稽核不到位、不能发现有关问题,在以后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由当时的稽核人员负责。
营销、介绍人员负责向借款人宣传、介绍单位的信贷政策、规定、程序以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注意事项,不承担其他责任、义务,不参与贷款的具体管理工作(单位对其职责另有安排的除外)。营销、介绍人员提供虚假情况、不实信息,或者隐匿有关问题、情况,给贷款决策造成误导、失误、被发现的,责令退出营销、介绍所得奖金,并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行政、纪律等方面的处理。
贷款行应当向银行外营销、介绍人员(包括银行聘请的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工作)说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责任是:其他单位(系统)领导或者一般工作人员营销、介绍贷款时(包括银行聘请的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人员开展特定的授信工作时),要向贷款银行(单位)提供(提交)一份负责任的书面材料,签上自己的姓名,保证借款人的经济实力和信誉没有问题,或者保证自己所提供的材料、资料真实、合法、合规。一旦借款人逃匿、贷款发生问题或者风险,介绍人员应当协助贷款行联系借款人,并催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完全收回。对形成损失的贷款,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聘请的外部专家或委托的专业机构人员,没有尽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各个岗位责任人的主要责任的量化
在对各个岗位责任人的主要责任确定以后,对能够实行责任量化的,还要对责任和罚金进行量化,为以后量化处理有关责任人提供科学的依据。罚金可以按照贷款额度进行划分,额度越大,罚金应当越大。如,对每笔贷款,每个责任人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要予以量化,主要责任人应当规定其承担60%以上的责任及相应的60%以上的罚金,同时,还要追究其行政、纪律、法律方面的责任。
其他单位(系统)领导或者一般工作人员营销、介绍贷款时,必须向贷款行缴纳相应比例的“风险保证金”,同意发生问题后,首先扣除保证金。
(四)处罚办法
1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应当根据单位规定的各个岗位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及罚金的量化情况确定。对发现问题,预期内能够纠正问题的责任人,一般应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和奖金的处理。扣发工资和
奖金的额度,应该根据贷款损失或者贷款风险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主要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和高额罚金。
2 行政处罚。对发现问题,不能或者无法纠正问题的责任人,应给了开除处理,永不录用,并且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对担任行政职务的,要考虑免去其相应的职务,3年内不得提拔任用,不得从事信贷岗位的工作。如果责任人自己能够部分或者完全赔偿损失,可以暂时留用察看,问题解决彻底之前,不考虑给予任何待遇。
3 法纪处理。对发现违法犯罪问题的,除了开除公职,永不录用,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纪等方面的责任。
移交或者请求协助处理。对负有一定责任的其他单位(系统)的领导或者相关工作人员,要将有关情况报送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对其有管理权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请求其协助处理问题,确保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无法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相关的配套制度
推行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必须有相关的制度加以保证,否则,根本无法实施。
1 在职人员责任交接管理制度,即责任人工作调动、岗位调整(包括调出单位、系统)时的责任交接管理制度。凡信贷从业人员以及与贷款有关的人员,只要有贷款责任的,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在其调动前,必须对有关贷款责任进行交代,凡交代不清楚的,不允许办理调动手续。杜绝有关人员“一走了之”,留下“后遗症”。
2 退职、退休人员责任交接管理制度。退职、退休人员离退前,只要有贷款责任的,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在其离开前,必须对有关贷款责任进行交代,凡交代不清楚的,根据责任大小或者贷款风险程度,可按贷款责任额度的5%一50%逐月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从退职、退休工资中扣除,用以归还责任贷款,直至贷款还清,解除相关责任。
3 信贷、稽核、人事管理制度。凡信贷从业人员以及与贷款有关的人员(包括退职、退休人员),在其调动、退职、退休前,信贷部门必须首先查清其责任,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单位领导,并向稽核、人事部门各发送一份备查。问题纠正不完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信贷部门不能查清的问题,以后的工作中被发现的,由信贷部门负责。稽核部门没有发现有关问题,有关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被发现的,追究稽核部门的责任。没有稽核部门给出的问题澄清的结论,而擅自给责任人办理调动手续的,追究人事部门的责任。
二、监督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执行问题
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执行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其执行效果绝不是某个银行能够独立决定的。这需要社会力量,特别是中国银行业监督部门的指导、协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各家银行应当主动加强与银监部门的联系。特别是各家银行制定、推行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应当向地方银监部门报备。对于不能及时、如实报告贷款责任制制定和实施情况的,银监部门要予以批评整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责任对各家银行制定的重要制度实行监督。银监部门,应当对制度中的不适宜内容及其条款进行建议性修正,并及时对有关银行的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制度、规定不能落实的,要实行“问责制”,杜绝有些银行随意出台制度,或者制度、规定形同虚设等问题发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过程中,对相关银行处理、处罚的违规、违法人员,有!必要实行特别管理,监督有关银行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对该类人员进行提拔或重用,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不予批复,限制那些业绩或者品质历史表现恶劣的人员从事银行高管工作,或者从事要害岗位工作。
三、与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接轨问题
(一)解决银行管理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管理衔接问题
有权部门应当逐步解决银行管理与地方管理衔接松弛的问题,重点解决有些银行法纪管理游离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外的问题,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的重要制度,必须向地方有关部门报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予以通报批评。
(二)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银行业实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银监部门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银监部门对各家银行关于贷款责任人的责任履行情况的再监督、再管理缺乏系统有力的依据,各家银行关于贷款责任人的责任管理制度也五花八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负责金融维权的协调和管理,造成金融维权的协调管理工作缺位。《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也不能解决某个银行内部的贷款责任落实问题。
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各家银行通用的、类似于《银行业贷款管理终身责任制法》之类的法典,越来越显得十分迫切、重要和必要。
(三)推行重点问题银行报告制度
有权部门应当规定银行贷款安全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属于违规违纪的,应当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属于违法的,应当向当地政法委及司法部门报告。通过密切与国家法制部门的合作关系,强化对贷款管理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责任,或者故意不尽职尽责行为的处理效果和打击力度,进一步提升贷款运行的规范性、安全性、效益性。
责任编辑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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