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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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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下中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代,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需要利用股权激励来解决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股东与管理者因信息沟通不对称而导致的较高的代理成本问题。目前,很多企业为了留住企业高级人才,并且促使这些人才为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纷纷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实施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而股权激励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就是一个值得企业研究与探讨的课题。本文分别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个角度以当前与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法律文件为依据,对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 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激励的概念以及主要模式
  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留住核心人才与高管而推行的一种激励方式。这种激励方式往往是通过授予核心人才与高管公司股权或者分红权的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或者有权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将核心人才与高管捆绑在公司这个利益共同体上,促使这部分人更加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现阶段,股权激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股票(权)期权
  股票(权)期权是指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授予本公司被激励对象的一种在规定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或者以行权时的股票或股权的折价来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权的权利。对于这种权利,被激励对象也可以选择放弃。
  (二)限制性股票(权)
  限制性股票(权)是指被激励对象在达到本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时,所获得的公司转让的一种股票或者股权。这种股票或者股权在解禁前不具有转让、担保、抵押、质押以及用于偿还债务的权利。
  (三)股票(权)增值权
  股票(权)增值权是指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权)价格或价值上升所带来的差额收益的权利。与前两种激励方式不同的是,被激励人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行权所获得的激励奖励并不是公司的股票或者股权,而是附着在股票或者股权上的增值权。
  (四)虚拟股票(权)
  虚拟股票(权)是指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授予被激励对象的一种虚拟的股票(权)。被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如果仍然在公司供职,可以根据被授予的虚拟股票(权)的数量享受公司的分红以及公司价值升值的收益,但是被激励对象并不能通过对这种虚拟权利的拥有而获得公司的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出售这种权利,如果被激励对象离职,则此项权利会随着被激励对象的离职而自动失效。
  (五)业绩股票(权)
  业绩股票(权)是指实行此种股权激励的公司,在一个业绩考评周期的期初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业绩目标,当被激励对象在业绩考评周期内实现了期初所制定的业绩目标,那么公司会在业绩考评结束时授予被激励对象规定数量的股票(权)或者是支付给被激励者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用于购买该公司股票。
  通过以上定义,不难发现股票(权)增值权、虚拟股票(权)以及业绩股票(权)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买股票(权)授予给被激励对象均属于以现金的方式给予激励,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3种方式没有区别。而限制性股票(权)以及业绩股票中的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权)都是以给予股票(权)的方式来激励被激励对象的,因此二者在个人所得税处理上也没有区别。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股票期权应纳个人所得税
  股票期权在授予日与行权日这个阶段,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买卖的一般被称为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买卖的称为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具体差异如下。
  1.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第一,在授权时应纳税所得为授权日股票期权在二级市场上的市价或扣除折价购入款后的金额,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二,在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为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行权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被激励人在行权后转让股票的,其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国家政策导向是鼓励股票持有人长期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因此国家颁布了税务文件规定此转让收入,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行权后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四,行权后持有股票阶段,被激励者由于持有被激励获得的股票而获取的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第一,由于在二级交易市场中,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没有公开的市场交易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无法获得相对公允的交易价格,因此授权时被激励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被激励人若在行权前在非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净收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被激励人在行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同上处理。
  第四,被激励人在行权后转让股票的,处理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第五,行权后持有股票阶段,处理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二)限制性股票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限制性股票在授权时就获得了股票,已经可以享受股东的权益,不存在行权的环节,但是限制性股票存在禁售期,也就是说在授权到解禁期前,被激励者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可以轉让交易,因此在股票解禁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行权解禁时被激励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购买价低于登记日与解禁日平均价的差额,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查找适当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行权解禁后被激励者如果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转让已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处理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第四,行权解禁后被激励者如果仍然持有限制性股票,处理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三)股票增值权应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增值权其实是一种以现金来支付的股权激励形式,在实质上就有别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以股权的方式来支付的这种激励形式,其不存在授权、行权前转让以及行权后股票二級市场上交易的情形,因此获得股票增值权被激励者只在实际行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授权价低于行权时行权价的差额,按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找适当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
  (一)股权期权应纳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并没有真正地在股票二级市场上上市交易,因此只能将被激励者由于达到公司的激励目标而被激励获取公司股权的期权称为股权期权。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对应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在二级市场上公开交易,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并没有可公开交易的股权期权与不可公开交易的股权期权之分。
  第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上没有交易价格,被激励者在被授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行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股权价值(上年度每股净资产金额)的差额,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查找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行权后被激励者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行权后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税率为20%;行权后被激励者如继续持有股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金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限制性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限制性股权在授权时就获得了股权,但是限制性股权存在禁售期,也就是说在授权到解禁期前,被激励者被授予的限制性股权不可以转让交易,因此在解禁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行权解禁时被激励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实际购买价低于登记日与解禁日平均价的差额,按照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查找适当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行权解禁后被激励者如果转让已解禁的限制性股权,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解禁后股权所获得的转让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四,行权解禁后被激励者如果仍然持有限制性股权,被激励者由于持有被激励获得的股票而获取的企业所得税后净利润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股权增值权应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权增值权其实是一种以现金来支付的股权激励形式,被激励者只在实际行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授权价低于行权时行权价的差额,按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找适当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异同分析
  通过以上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分析,可以找出以下共同点:一是以股票或者股权为支付方式的激励行权,即转让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相同;二是以股票或者股权为支付方式的激励,被激励者一直持有时所获得的公司税后净利润分配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相同;三是以股票或者股权增值权为支付方式的激励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相同。
  两者的不同点如下:一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以及限制性股票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以及限制性股权在行权解禁后的纳税政策不同;二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以及限制性股票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以及限制性股权在行权解禁后,被激励人仍然持有股票或者股权而获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不同。
  (作者单位为大连恒忆传媒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刘骏,付春.现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6(10):115-120.
  [2] 高雅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的税负比较[J].税务研究,2016(03):113-117.
  [3] 刘丽,夏宏伟.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研析[J].税务研究,2015(1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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