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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体系构建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维新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对会计监督体系的要求
  (1)人员的流动性。市场经济赋予了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较高的流动性,从一线的生产、工作人员,到中、高层管理人员,无一不是处在流动之中的。但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规范又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在构建会计监督体系过程中,找准两者的结合点,在保持会计人员队伍整体稳定的前提下,认真做好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工作,从而保证各单位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2)投资的效益性。市场经济中资本的逐利动机无处不存、无时不在,即使是投资者对会计监督体系的投资也是要求得到回报的。这就要求会计监督体系一方面积极为单位增收节支、节能降耗出谋划策,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体系的管理优势,为单位创造价值;另一方面,要适应单位实际找准自己的定位,使会计监督体系的规模和运行成本与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相匹配。
  (3)信息的真实性。市场经济以诚信为基础,对包括会计信息在内的所有公开的外部信息,都提出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要求。这就要求会计监督体系围绕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多做文章,通过会计核算各过程和环节之间的相互稽核,防范会计风险;通过内部审计和内部会计控制等,发现和纠正会计错弊;通过各种会计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及其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会计资料、会计信息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4)管理的宏观性。在构建会计监督体系过程中,应当立足宏观管理的需要,逐步淘汰原有的微观的直接的管理手段,采用间接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强化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控制,真正发挥会计对经济的服务作用。
  (5)技术的先进性。在构建会计监督体系时,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形成的资源,大力推进会计核算信息化,以更新的视角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揭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监督体系的改进对策
  (1)强化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单位负责人是《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法律责任主体,要求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是会计法律规范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单位负责人承担的主要会计法律责任。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既要从会计法律规范的贯彻落实入手,进一步明确其会计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又要从外部环境的不断治理完善着眼,在对其业绩考核评定、提拔任用等环节,选择更能体现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经济指标体系。
  (2)强化对会计主体的监督。任何一个会计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追求有时候会表现为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相冲突。加强对会计主体的监督, 根本目的就是要降低或减缓这种冲突,寻求局部与全局、个体与整体的和谐。主要途径至少应该包括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尽量把违反法律规范的信息剔出财务会计报告之外;依法办理会计核算全过程,使会计核算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都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会计法律规范的要求。只有实现了每个会计主体都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整个社会的会计监督才能阻力小、见效快。
  (3)强化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经济的突飞猛进,会计信息化的普及与推广,对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变无疑是史无前例的。原有的有关会计基础工作的规定,必须适应会计信息化这一大趋势,才能不落后于时代。面对新的会计核算环境和条件,从事会计核算的一线工作者和上级管理部门都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在会计信息化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会计信息化知识的普及与培训等方面狠下功夫,并对计算机生成的各种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真正推动会计信息化的发展。
  (4)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人员是会计资料、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对其监督的深度、广度,直接决定了会计资料、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这一监督的主体是会计主管部门,侧重点是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会计法规的执行情况。会计学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在会计人员的执业操守、道德品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通过不同层面的监督,促使会计人员自觉遵守会计法律规范,理性看待物质利益诱惑,正确处理会计业务事项,尽量减少会计差错,防范会计风险。
  (5)强化会计核算外部环境的治理。一是要围绕诚信社会建设,结合会计工作实际,确实树立会计主体、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维护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二是要顺应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通过会计职能的发挥,正确揭示经济活动形成的资金运动全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决策者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三是不断推进会计工作法制化进程,要在全社会、特别是在会计队伍中形成依法核算、依法监督的良好风气,使日趋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真正成为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唯一依据,使自觉学法、懂法、用法成为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确实依法鼓励、支持、保护对会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举报。
  会计监督体系的构筑
  (1)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指引,为各单位按照会计法律规范加强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提供了更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独立审计准则》也应成为各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要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为武器,以内部审计机构为依托,以会计岗位之间的相互稽核为核心,不断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做到减少会计错弊、防范会计风险、制止会计违法违纪行为,从而促进本单位不断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加强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还规定了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限。这些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过程中,一是要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和责任,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以及检查资料共享,二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避免行政不作为。财政部门作为主管机关,除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筹协调工作外,应以其会计管理机构为主体,做好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培训及会计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规水平,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整体水平,依法开展会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督到位。
  (3)中介机构的会计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在实施会计监督过程中,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在完善和规范自身的基础上,做好审计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实出具审计报告,要通过财政部门的再监督,尽量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因利益趋动和工作差错造成的负面影响,确保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4)社会公众的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这是现行会计法律规范对社会公众实行会计监督的基本规定。要在不断提高全社会会计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和人力资源,正视不同来源的会计信息,做到去虚存真,注重从各种表象中发现会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并抓住重点、热点问题,给检举人一个满意的答复,给被检举人一个详实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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