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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私揭禁令与实践的矛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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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明代,私揭、匿名揭传播是揭帖制度异化的典型表现,在行政运作、司法诉讼中存在干扰之弊,统治者多次下令严禁,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的律令和惩处在《大明律》、君主政令以及朝臣奏疏中皆可见。事实上,一方面是严厉的王朝禁令,另一方面是私揭投递和诉讼屡禁不止,甚至被纳入传达民情、澄清案情的考察范围从而发挥实效。明代私揭禁令与实践存在深刻矛盾,探讨这一矛盾现象的表现、原因、实质以及制度基础,成为阐析明代社会状况、政治运作、法律诉讼与文书制度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切入口。
  关键词: 明代;私揭;禁令;社会舆论
  明代揭帖,是朝廷重要的官方文书,上达天听,明中期由上行文书演化成上下通进文书,具有非常丰富的类型和功能。其制度在日益规范的同时亦趋向破坏,逐渐为私人或民间所用,重要表现在于私揭、匿名揭的大量出现,从而对正常的揭帖运行构成干扰。未按正常呈递流程传递的私人署名揭帖称为私揭,无署名、内容无考的公开或半公开揭帖称为匿名揭帖(存在“无名揭帖”“匿名投揭”“匿名私揭”“匿名帖”“暗揭”“白头帖”“没头帖子”等多种异名)。无论是署名还是匿名都不是正常传递朝廷政务信息的公文,因而将其归之为广义的私揭,其性质、功能、传递方式以及规制皆已区别于纯粹作为官方文书的揭帖(官揭)。
  目前学界对私揭、匿名揭的研究主要关注其舆论影响,明代揭帖作为官方的重要文书,类型、用途多样。目前学界关于揭帖的研究,相对于揭帖本身的丰富内涵而言,显得较为薄弱,主要集中于对揭帖概念、发展源流的梳理,对官揭性质与进呈的探讨。参见童昭彦:《古代文书揭帖考》,《浙江档案》,1999年第11期,第40页;赵瑶丹:《论明代官揭进呈和发抄》,《东岳论丛》,2017年第11期;展龙:《揭帖——明代舆论的政治互通与官民互动》,《史学集刊》,2018年第3期等。不过,明代揭帖是一种复杂的公文系统,类型与功能多样,若对其不加以分类阐析,尤其是不分官揭与私揭,在混淆概念内涵前提下的讨论反而易将研究对象模糊化。因而将私揭、匿名揭从揭帖文书体系中分离出来,才能从根本上阐析明代揭帖的各类问题。李建武、倪彩萍《明代匿名文书的流传与管理》,谈到了明代法律对匿名文书的规定,匿名文书在法司审判、考察官员、科场的应用以及匿名文书流转的利弊,为本文分析匿名揭问题提供了思路(《山西档案》2016年第6期)。但该文是从档案文书的角度来谈匿名文书的流传与管理,以匿名文书代指匿名揭,没能从揭帖文书制度的角度谈匿名揭,亦未提及私揭。私揭、匿名揭的传播与严禁等问题牵涉明朝的施政策略、政治体制等问题,特别需要进一步分析。
  尽管对其在行政运行、司法诉讼方面的影响有所关照,但仅停留在零星提及律令规定的层面,对于明代禁揭律令演变,以及私揭在行政、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诸问题基本未谈及。揭示朝廷律令与社会实践的矛盾,分析文书制度异化的现实缘由,非常有助于阐析文书律令的适用性、社会现实的复杂性,这一问题既具有规律性又有突出的时代性。有鉴于此,在区分官揭与私揭的前提下,通过梳理明代行政、法律诉讼中的私揭禁令,揭示其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又不断得以援引的矛盾现象,分析私揭传播对官方处理行政事务、诉讼案件的影响,在阐释私揭禁令、舆论传播和行政运作、案件审理的复杂关系中呈现蕴含的政治因素。
  一、明代的私揭禁令
  明太祖鼓励风闻言事,可以御前奏事,永乐时期改为自下而上陈告,设立内阁,阁揭(指内阁大臣呈递的揭帖)进呈逐渐成为内阁大臣行使权力的重要体现,进而揭帖被逐步运用到明朝各个层级的政务信息传递中,成为一类运用非常频繁且功能特殊的官方文书。由于揭帖具有特殊的呈递方式和功能,随着明朝文移制度的调整,揭帖文书在明朝政治运作中发挥越来越广泛的作用和影响,在明中期演变成为上下通进的官方文书。
  隨着揭帖制度的推行,官员们对其弊端的讨论从未停止。明孝宗时期,兵部尚书刘大夏认为“臣下以揭帖进,朝廷以揭帖行,何异前代斜封墨敕。陛下宜远法帝王,近法祖宗,事之可否,外付府部,内咨阁臣可也。如用揭帖,上下俱有弊,且非后世法,臣不敢效顺”。
  (清)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四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1页。神宗时的段然、钱一本等和刘大夏持一致意见,
  段然指出:“一曰禁密揭。自古固有伏藏之祸,未发之机,天下之人皆不知而一人独知,不言则祸随,言之则事洩矣,安得而不密,顾密揭非以害正也。而害正者,因之密揭,非以比周也。”参见(明)文秉:《定陵注略》卷八《太仓密揭》,台湾伟文图书出版社1976年版,第573页。钱一本认为:“墨敕斜封,前代所患;密启言事,先臣弗为。今阁臣或有救援之举,或有密勿之谋,类具揭帖以进;虽格言正论,谠议忠谋,已类斜封密启之为,非有公听并观之正。况所言公,当与天下公言之;所言私,忠臣不私。奈何援中书之故事,启留中之弊端,昭恩怨之所由,示威福之自己。”参见《明史》卷二三一《钱一本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038页。对阁臣密揭言事提出很多非议。即使朝中反对意见言之凿凿,但揭帖行政没有停止,到明中后期甚至趋于泛滥。一方面是揭帖行政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入,其制度日趋规范;另一方面,揭帖制度在明中后期趋向失范,官揭制度运行受到各种干扰,非常明显的表现在于行政运作和司法诉讼领域中涌现了大量私揭、匿名揭,与正常的公务运作揭帖相互交织。相对于正常官揭,匿名私揭的发帖者往往身份不明,其言论的真实性无可考究,通常情况“私揭不敢公肆”。
  (明)梅鼎祚:《鹿裘石室集》卷六三《又奉金兵尊》,《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58册,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696页。为防止随意诬告扰乱行政秩序、增加质证难度、影响司法断案,明朝廷明确严禁在行政运行、司法诉讼中使用匿名私揭。私揭禁令根本的出发点在于确保揭帖制度的运作和执行,去除制度内滋生的干扰因素,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官方揭帖文书的权威性、有效性。当然,对于明王朝而言,维持正常的统治秩序是行政律令的目标,但出台各类禁令的具体缘由却不尽相同,阐析律令制度背后的现实因素,成为揭示历史的重要途径。   “禁私揭”是明王朝规范揭帖行政的重要补充。明初,匿名文书禁令见《大明律》:“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二二《刑律五·诉讼·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辽沈书社1990年版,第173页。从律令条文来看,对“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的惩处力度非同寻常,对投递、送官司、受理、捉获一系列情况的赏罚,对发现者和被告言者的处理方式皆得以细化。《大明律》设置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的主要原因是,“诬告有反坐加诬之罪,人尤有妄告而不畏者,若匿其姓名而告言者,苟得行之,则假此以陷人于罪者多矣,民安所措其手足哉”。
  (明)应槚:《大明律释义》卷二二,《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86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在明代,投匿名文书诬告较一般诬告惩处力度更大,动辄施以重刑,其原因在于匿名文书的消息来源无从查证,非常容易沦为制造是非、陷害他人的工具。私揭中伤者“造无根之谤,则善类多重足之危;纳有隙之谋,则强徒施反噬之计”。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一《吏部二·考察·前言》,杭州古旧书店1983年版,第29页。匿名文书、私揭流转的弊端显而易见,在行政运作和司法过程中明令严禁。
  严禁匿名文书投递,不仅体现在律令中,亦见于明朝诏令和处罚案例。永乐元年(1403)十月,上谕法司曰:“投匿姓名文书告人罪,律有明禁。此盖小人假公法报私忿,诬陷忠良,其速毁之。自令有此者,悉勿问。”
  《明太宗实录》卷二四,永乐元年冬十月丙午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432页。永乐四年(1406)九月,“申严投匿名文书之禁”。
  (明)张辅等:《明太宗实录》卷五九,永乐四年九月丙戌条,第864页。正统、天顺年间,明英宗曾斩杀写匿名帖的内使。明孝宗时期,再次重申“匿名文书,见者即当烧毁,此系律文”。
  (明)陈洪谟:《治世余闻》上篇卷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3页。
  明中叶以后,私揭、匿名揭的禁令频繁颁布,这一现象恰恰折射出私揭、匿名揭相对于明初而言逐渐泛滥。“匿名帖子,旧有明禁,而不逞之徒不便己私者,往往指人姓名揭于内府及京城内外,明加伤害。宪庙初,谕都察院禁约,许诸人首出,并缉拏者皆处死,首者、缉拏者视捉获强盗例升赏”。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四,《元明史料笔记丛刊》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44页。弘治五年(1492)规定:“比来风欲薄恶,臣下互相倾害,小人又投匿名文书报复私仇,有伤治体,令都察院严禁晓谕,犯者无贷。”
  (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一八四《刑部六·讦奏》,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版,第2188页。嘉靖年间,强调“若有刁顽豪恶,挟仇牵告,希图中伤者,俱不准理。其投递私揭及贴无名帖者,查照投匿名文书律例,重究不贷”。
  (明)郭应聘:《郭襄靖公遗集》卷一五《考选军政禁约》,《续修四库全书》本,集部第1349册,第355页。私揭、匿名揭投递在投匿名文书言人罪范围内,明令重惩。
  明后期,朝廷严匿名揭之禁。万历年间私揭禁令较为密集,“如有匿名投揭挟私害人的,厂卫及五城御史严拿究治”。
  (明)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四《科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602页。万历七年(1579),“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复仇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
  (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一六九《刑部十一·诉讼》,广陵书社2007 年版,第2361页。万历十五年(1587),“私揭害人,倾陷可恶,着严行禁约,以后但有投揭的,科道官指名参奏,务要根究明白”。
  (明)佚名:《万历邸钞》万历十五年丁亥卷,工科右给事中张栋奏禁私揭条,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版,第350页。万历十七年(1589)八月,下诏“严禁匿名投揭造谤者”。
  《明神宗实录》卷二一四,万历十七年八月丙寅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4022页。万历二十五年(1597),“近来私揭公行,颠倒之非,奸人得志,善类含冤,至有属官揭害上官,军民诬蔑本管,若有仍行投递者,各衙门不许受理”,
  (明)佚名:《万历邸钞》万历二十五年丁酉卷,六月戊寅三殿灾条,第1046-1047页。有记载:“近来私揭公行,变乱是非,摇惑观听,奸人得志,善类含冤,至有属官揭告上官,军民诬蔑本管,甚非法纪,已经屡行禁止,如有仍前投递者,各衙门不许受理,举发治罪。”参见《明熹宗实录》卷一,泰昌元年九月庚辰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31页。从“已经屡行禁止”这样的表述以及行文的内容来看,显然是重申了万历二十五年的禁令。“严匿名揭帖之禁”。
  (清)夏夑:《明通鉴》卷六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95页。万历皇帝给朝臣的批复中亦提及私揭之禁,王锡爵《乞免究造谤疏》末尾附有批文“匿名造谤的别有旨禁缉了”。
  (明)王锡爵:《王文肃公文集》卷三四《乞免究造谤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8册,第36页。
  天启年间,有旨“奸人不得行其志,往往托之私记私揭,煽惑人心,不可不重为之防”。
  《明熹宗实录》卷六三,天启五年九月丁巳条,第2972页。崇祯元年(1628),上谕:“一概私揭不许擅行抄传,违者治罪。”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四九《通政使司》,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版,第308页。之后,政令又直指私揭“阴谋巧计”,若不申饬“致令四方无籍棍徒、罢闲官吏、山人游客,潜住京师,出入衙門,拨置指使,及左道邪术,异言异服,扇惑挟讨,是非颠倒,纪纲陵夷,甚为政蠧”,   (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卷九,《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57册,第188页。下令“今后缉事衙门,不时逐驱访挐(拏),若赃证的确者,照奇功事例升赏”。
  (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卷九,《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57册,第188页。
  另外,不少明朝官员不断强调禁行私揭,主张对投递匿名揭予以严惩。宪宗成化十九年(1483)十一月,吏科给事中王瑞等言:“谕吏部榜示各官,凡揭帖所报失实者,连坐。”
  (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五三《选举考·考课·宪宗成化十九年十一月申严考察连坐之罚》,《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762册,第671页。这是针对投递失实揭帖提出处罚意见,有助于规范揭帖制度。成化时期,私揭投递还没有成为普遍现象。高拱于隆庆四年(1570)十一月十九日具题《掌铨题稿》,“今次考察,严行巡城御史多方缉访,但有飞语及投递文揭,不许听受”,“禁馈谒奔竞与揭帖、匿名帖,已经本部覆奉钦依,通行严禁去后”,
  (明)高拱:《高拱全集》卷一八《覆科道官条陈考察事宜疏》,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303页。十一月二十一日奉圣旨依议行。隆庆时期,考察官员时出现投揭帖(私揭性质)、匿名帖现象,一定程度上说明私揭、匿名揭已逐渐演变成文移之患。万历年间,冯琦上疏建言,严禁私揭“以风示天下”,
  (明)冯琦:《宗伯集》卷五三《为正体统以振台纲杜私揭以伸公道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15册,第664页。私揭投递现象颇受关注。天启四年(1624),江西道御史刘璞上疏言“古今大势,治乱在天下,而整纷在朝廷”,“何谓纷?”其中一条便是“私揭太盛”。
  (清)谈迁:《国榷》卷八六,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277页。凌义渠上疏,请求“私揭严匿名之禁”。
  (明)凌义渠:《奏牍》卷一《人情嚣诈日甚疏》,《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93册,第16页。万历十七年(1589)八月,南京广西道御史黄仁荣上疏,指出“禁投私揭”。
  (明)吴亮辑:《万历疏钞》卷一○《新议台规不便遵行乞再加酌议以开言路疏》,《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68册,第469页。万历三十四年(1606)正月,浙江道御史萧淳上疏,明确指出“禁私揭以杜报复”,“一切私揭置而不问,勿因乡里亲族之造言而入,人以不可解之罪”。
  (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一《吏部二·考察·前言》,第30页。冯琦有奏疏提及“臣等窃有感于私揭之行,公道之诎也”,“有于考察之前,投揭害人,处分之后,腾疏奏扰,及捏造飞语阴肆中伤,或匿名文书告言人罪者,各照律例重处,断不姑息。奏揭之词,照例立案,使小人之计必不得行,则公道始明,公道明,而朝廷之法始伸。臣等所谓杜私揭以伸公道者,此也” 。
  (明)冯琦:《宗伯集》卷五二《为宗藩脉命异姓伤残酷恃威权悖违祖训不遵明旨贪饕殊异变乱纲常恳乞天恩轸念同姓表正大典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15册,第652页。冯琦又上疏明确指出“杜私揭”是“振台纲”“伸公道”的关键。
  (明)冯琦:《宗伯集》卷五三《为正体统以振台纲杜私揭以伸公道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15册,第664页。“近来每以匿名私揭造谤,害人险诈,可忘(望)着厂卫衙门及两京巡视御史严行缉拿”。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四《匿名私掲》,《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49册,第687页。“近奉明旨,特严揭帖之禁”。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四《匿名私掲》,《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49册,第686页。“申饬抚按官惩私揭”。
  (清)谈迁:《国榷》卷七二,第4475页。“工科右给事中张栋请禁私揭,报可”。
  (清)谈迁:《国榷》卷七四,第4549页。万历以后私揭、匿名揭泛滥,显然已成为朝政疾痼。
  明代律令除了对制造、投递匿名私揭的惩处比较严厉之外,对于官揭系统中的私揭发抄亦有规定。天启二年(1622)十月,魏大中上疏指出,“近来议论纷淆,各衙门私揭发抄,奉旨禁革,全不遵行。着一并严行申饬,有再犯的重治不饶”。
  (明)魏大中:《藏密斋集》卷五《恳乞圣明根究抄传铨疏以覈真伪以穷奸宄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45册,第70页。
  对匿名揭帖通常采用揭取烧毁方式,“察获有原造揭帖、歌谣真正人犯,本官纪录,各役优赏,本犯依律拟罪,其匿名帖登时烧毁。如兵马司及巡捕官各人派定分管地方,通衢委巷有粘挂片纸□字,见而不揭取烧毁,听其惑众者,即罪坐派定分管之官定行重处”。
  (明)冯琦:《宗伯集》卷五七,《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16册,第12-13页。“如无得获人犯,即将私揭烧毁以杜刁风”。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四《匿名私掲》,《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49册,第687页。“但有无因而投私揭,或通私书,即系怀仇报复之类,尽行焚之”。
  (明)杨鸣凤:《敬陈考察事宜疏》,(明)朱吾弼等辑:《皇明留台奏议》卷九《时政类》,《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67册,第485页。
  在明代,对于私揭、匿名揭或不受理,或因投递私揭被贬谪,说明私揭禁令在实际行政运作中得以执行。“此项匿名揭帖,不可受理,免滋纷扰”。
  徐世昌:《将吏法言》卷二《戒纷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21辑,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13页。许孚远“会都御史李公材以边事逮公移书所知讼冤,御史论公私揭违禁,遂得降谪”。
  (清)黄宗羲:《明文海》卷三八九《上篇》,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025页。此类案例,不胜枚举。
  从诏令、官员奏疏以及禁私揭案例来看,明朝廷对影响、干扰政务运作的私揭明令禁绝与打击。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体制内,不允许以下犯上成为禁署名、匿名私揭的基本原则与前提之一,“有属官揭害上官,军民诬蔑本管,甚非法紀,已经屡行禁止。如有仍投递者,各衙门不许受理,举发治罪,其交关窝访假捏赃罪”。   (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卷一○,《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57册,第222页。
  从罗列的禁揭律令、诏令、大臣奏疏和处罚案例可见,私揭的不实言论对社会风气及朝政运作带来严重影响,尤其是明后期严禁私揭的诏令、奏疏甚为频繁,折射出明后期社会政局的不稳定,因此对私揭投递的处罚也极为严厉。明王朝对投匿名文书、私揭一直以禁令严控,大多数明朝君主、官员对私揭带来的影响认识到位,态度可谓明确。不过,严厉的禁令并没能从根本上扼制私揭的生发及传播,反而是禁之逾切传播更盛。考察明朝廷对私揭、匿名揭的禁令,基本与政治环境趋向动荡,社会舆论趋于活跃,政府对文书管控逐步加强构成较为一致的步调,因而这可以成为阐析明代朝政变动的重要视角。
  二、在行政运作、司法实践中使用私揭之弊
  从律令规定、政令内容、官员奏疏以及禁揭案例可见,明朝对私揭、匿名揭的传播进行严厉禁绝与打击。私揭、匿名揭投递在行政运作、司法诉讼中存在干扰之弊,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利用匿名揭陷害他人,以是作非,巧為中伤,“变乱黑白”,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四《匿名私掲》,《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49册,第686页。“报复私仇”。
  (清)谈迁:《国榷》卷七五,第4597页。“蜚语可凭为实录,私揭可执为底本,黑白混淆,玄黄交战,挠主计者”。
  (明)蒲秉权:《硕薖园集》卷三《务实息争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162册,第8页。“使私揭可以发审,则将来谗谄之徒,暗行中伤,何所不至?”
  (清)陶元淳:《南崖集》卷一《执法遭谗乞赐处分以全政体》,《四库未收书辑刊》第8辑,集部第18册,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628页。诸多意见皆指向“私揭公行,变乱是非,摇惑观听,奸人得志,善类含冤”。
  (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卷一○,《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57册,第221-222页。“匿名私揭非藉以行私,即因之泄愤,械最毒而谋最阴,往往足以构平地之风波,伏无端之陷阱”。
  (明)凌义渠:《奏牍》卷一《人情嚣诈日甚疏》,《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93册,第16-17页。私揭构陷的具体事例不胜枚举。永乐年间,“近有僧贴匿名榜言:‘县官贪污。’法司推问,疑一吏与之有隙,遂极榜掠,吏不胜即引服。僧之从者,悯吏无辜,赴官首其事,逮僧鞫之,果其实”。
  《明太宗实录》卷八五,永乐六年十一月丁巳条,第1131页。在此案中,知情者拆穿匿名揭,才证明官吏清白,时人感叹:“向使僧之从者不言,岂不枉杀此吏?”
  《明太宗实录》卷八五,永乐六年十一月丁巳条,第1131页。《丁清惠公遗集》记载,大中丞宋可翁无子,以仲弟之子为后,中丞薨后,“武夫粗暴贪婪谗慝,业得数百金犹不餍,饿豺至于纠党构讼,扬言到京揭帖造谤,阴阻宋公”恤典。
  (明)丁宾:《丁清惠公遗集》卷八《与白完白宪副》,《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44册,第297页。此举引起宋可翁师生友朋的强烈不满,上书乞悯,“毋令贪残得以鱼肉”,幸好遇台臣明断,未使小人得逞。
  除了在司法领域私揭构陷较多出现之外,但凡考察官员、考选之时,“私揭中伤”甚为常见。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一○,《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48册,第570页。凡遇“大考察群吏”之际,“多见忌于仇口或造为飞语转相传播,或捏写事迹暗自投人”,明廷特“严暗揭以杜中伤”,“大张榜文严禁私揭”,“其在京要紧衙门亦不许听信流言、接受揭帖,如是则贤者不致中伤,而不肖者亦不致幸免矣”。
  (明)陈功:《酌陈考察事宜以饬吏治疏》,(明)朱吾弼等辑:《皇明留台奏议》卷九《国纪类》,《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67册,第478页。隆庆二年(1568)十一月,吏科都给事中郑大经言:“匿名文揭率奸人报复之私,该部以有禁谕,尚宜申敕内外执法诸臣严行访逮,各衙门有私受揭帖、不行纠举者,罪之。”
  《明穆宗实录》卷二六,隆庆二年十一月乙卯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3年,第702页。万历时期,但凡每年考选,“有等奸徒怀挟私仇,无端造谤匿名投揭,飞语讹言”,“必至妨贤而害公”, 因而朝廷申明“此众恶所以必察”,“其匿名投揭一切付之水火,各卫掌印官,除有事公禀外,亦不许私具禀帖以起各官惶惑之心。若有刁顽豪恶挟仇牵告,希图中伤者,俱不准理,其投递私揭及贴无名帖者,查照投匿名文书律例,重究不贷”。
  (明)郭应聘:《郭襄靖公遗集》卷一五《考选军政禁约》,《续修四库全书》本,集部第1349册,第354-355页。
  其二,散发虚假信息,混淆视听,“流言广布”以至“邪正混淆”,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四《匿名私掲》,《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49册,第686页。干扰正常断案。正德年间,清江知县殷云霄审理“民朱铠死于文庙西庑中,莫知杀之者”一案,
  (明)冯梦龙辑,齐林、王云点译:《智囊补》卷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98页。有匿名文书指认“裘龙夺朱恺钱,于学宫踰墙去”。
  (明)殷云霄:《石川集》卷五《朱恺传》,沈乃文主编:《明别集丛刊》第一辑,黄山书社2013年版,第99册第44页。匿名书所指形成舆论,但鉴于裘、朱二人有宿怨,殷云霄识破有人想借助匿名书达到“嫁贼以缓治”的目的,因而对此案展开深入调查,最终发现民人姚明“近赌赙窘甚,知恺持钱物行,则诱之僻处与别,遂刺杀之,取钱物归,惧其父疑,明故诬示以龙”。
  (明)殷云霄:《石川集》卷五《朱恺传》,沈乃文主编:《明别集丛刊》第一辑,第99册第45页。案中有重要一环,即凶手利用匿名书,捏造虚假信息,扰乱断案走向,企图嫁祸他人以逃脱罪责。此案经仔细调查,确定匿名书乃诬告,案情最终得以澄清。此案是审案官员识破匿名书系诬告从而公正断案,倘若官员为私揭、匿名揭蒙蔽,极易产生冤假错案。   其三,私揭传播,形成社会舆论,给地方官办案施压,从而影响案件审理。万历三年(1575),荆州府江陵县知县李应辰派张现丈勘田亩,张现与府学生员许仕彦发生矛盾,许仕彦利用揭帖聚众为势,“不意许仕彦聚集各生,二十余人倡首,数百人和之,遍立匿名揭帖”。
  (明)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卷一○七《恳乞容令休致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3年,第1280册第696页。许仕彦不仅有隐匿田亩的不法行为,还借助匿名揭帖扩大声势,使李知县不堪忍受凌辱,提交辞呈。
  万历时期的“民抄董宦”案中,私揭成为打击报复从而引发一场社会骚乱的利器。万历四十三年(1615),董其昌之子董祖常强抢佃户之女绿英,势家借此鼓动儒生发难,“各处飞章投揭,布满街衢,儿童妇女竞传‘若要柴米强,先杀董其昌’之谣,至于刊刻大书‘兽宦董其昌,枭孽董祖常’等揭纸,沿街塞路,以至徽州、湖广、川陕、山西等处客商,亦共有冤揭粘贴,娼妓龟子游船等项亦各有报纸相传”。揭帖遍布街衢,助推社会舆论,“百姓拥挤街道两旁,不下百万,而骂声如沸”,
  (明)佚名:《民抄董宦事实》,中国历史研究社编:《明武宗外纪》,上海书店1982年版,第220页。最终放火烧房。当时,朝廷欲出兵制止,吴四尊禀曰:“不必出救,百姓数万,恐有他变也。”
  (明)佚名:《民抄董宦事实》,中国历史研究社编:《明武宗外纪》,第221页。私揭传播,集聚强大的社会舆论,官府惮于民愤,不敢轻率出兵制止,导致董氏巨宅“且拆且火,数百余间,画栋雕梁,朱栏曲槛,园亭台榭,密室幽房,尽付之一焰中矣”。
  (明)佚名:《民抄董宦事实》,中国历史研究社编:《明武宗外纪》,第221页。官府再三发布告示,安抚百姓,以防滋事,并在审案时强调“因事起一时,议出众口,并非纠众狂逞,实难妄指首从”。(明)佚名:《民抄董宦事实》,中国历史研究社编:《明武宗外纪》,第226页。私揭的制造、发放、粘贴以及传播,皆隐匿姓名,酿成集体事件,官府查办主谋遇阻。
  私揭在行政运作、司法过程中,传播虚假消息,泄愤报复,误导案情,甚至控制舆论,造成社会骚乱,故明朝律令明确禁行私揭。费宏等言:“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律有明禁。圣祖造律之初,用意深远。盖以小人欲为中伤之计,又恐陷诬告之罪,设为机穽,隐其姓名,官司若因行其言,则人既被诬而己不受祸,其立心之险诈,情罪之可恶甚矣。”
  《明世宗实录》卷七○,嘉靖五年十一月癸未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1585页。
  三、行政运作、司法实践中的私揭传播与援引实效
  尽管私揭在行政运作、司法断案中有诸多弊端,且明代律令一直严禁私揭,并制定了严格的惩处措施,但值得一提的是,私揭虽禁不止,其频繁出现在官揭的正常传递渠道中,“先有私揭到部”,
  (明)董应举:《崇相集》卷二《辩私揭立纲始末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02册,第111页。“各衙门私揭发抄”。
  (明)魏大中:《藏密斋集》卷五《恳乞圣明根究抄传铨疏以核真伪以穷奸宄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45册,第70页。除此之外,亦見于邸报,“顷从邸报见阁下私揭伤善”,
  (明)吴亮辑:《万历疏钞》卷五○《上王相公书》,《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69册,第725页。通过“报房发抄”。
  (明)金日升撰,刘兆祐主编:《颂天胪笔》卷一《睿鉴》,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204页。为了严禁私揭传播,明令“如有不遵的,着法司严提抄报人重处,至一概私揭俱不许抄,违者并处”。对于私揭传抄的具体情况,亦有折中的措施:“且前奉旨严禁私揭并抄传人役,如何不遵这本内出揭,各官姑不究报房收揭抄传员役,着锦衣卫查明奏处。” 参见(明)金日升撰,刘兆祐主编:《颂天胪笔》卷一二《简恤·吏部文选司员外夏嘉遇奏为台臣持论未明再恳天威严敕尽言以便看议疏》,第1370页。或是粘贴于公共建筑物,“一切私记私揭粘贴通衢者”,
  (明)陈建:《皇明通纪集要》卷五六,天启五年九月乙丑条,《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34册,第642页。“或暗将匿名纸帖揭于通衢”,
  (明)冯琦:《宗伯集》卷五七,《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16册,第12页。尤其是粘贴、散发于宫城附近、皇帝必经的御道、各衙门、宫门等处,最为常见。参与私揭传播的涉及各类人群,四方无籍棍徒、罢闲官吏、山人游客,潜住京师,出入衙门,“市井匹夫皆有意窥缘宫禁”,
  (明)王锡爵:《王文肃公文集》卷三四《乞免究造谤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8册,第36页。“专以私揭匿名”,“扇惑挟讨,是非颠倒,纪纲陵夷,甚为政蠧”。
  (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卷九,《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57册,第188页。私揭、匿名揭借山人术士传播较为常见,“近有山人匿名揭帖传至南京”,
  (明)王锡爵:《王文肃公文集》卷三四《乞免究造谤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8册,第35页。“匿名投揭者为山人”,
  (明)王锡爵:《王文肃公文集》卷三四《乞免究造谤疏》,《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8册,第35页。“假山人被逐之名,而实出于不得志朝臣之手者也”。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四《匿名私掲》,《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史部第49册,第685页。一般情况下,“私揭不敢公肆”,
  (明)梅鼎祚:《鹿裘石室集》卷六三《又奉金兵尊》,《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第58册,第696页。当然“在私揭严匿名之禁”的情况下,亦有公开投揭,“长安门外叩马投揭者”,
  (明)凌义渠:《奏牍》卷一《人情嚣诈日甚疏》,《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93册,第16页。无所畏惧。甚至有官员手持揭帖立于朝堂,“景泰元年八月十一日,朝廷禁侧,濙手一揭帖”,其内容为“告少保于谦等言”。   (明)雷礼:《国朝列卿纪》卷四○,《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522册,第637页。
  私揭传播给正常的行政运作、司法实践造成干扰,但不少私揭以申述冤情、告发人罪为指向,尤其是权珰当道之时,对朝政激浊扬清却能起到一定作用。正统年间,锦衣卫卒王永“为匿名书,数太监王振罪恶,揭之通衢”。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前集卷一二,《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48册,第594页。天顺初,石亨、曹吉祥擅权,“有投匿名书指黜时政者”。
  (明)焦竑:《玉堂丛语》卷四,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3页。“刑部尚书王纪为魏忠贤所逐。国祚合疏救,复具私揭争之”。
  《明史》卷二四○《朱国祚传》,第6250页。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私揭的用途亦不可小觑,可谓“虽私揭倾人,法之所禁,犹或藉以塞责”。
  (明)陆光祖:《计吏届期敬陈饬治要务以重大典疏计典》,(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七四,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054页。尤其是在涉及官吏或势家豪强的案件中,经常可见私揭的运用,借助私揭揭露案情,散布消息,形成舆论,试图让案件得到有效审理。万历十五年(1587)十二月,陈奇谟上《参大臣辱士疏》,起因是接到“三学生员连名揭帖”。
  (明)陈奇谟:《参大臣辱士疏》,(明)朱吾弼等辑:《皇明留台奏议》卷一八《举劾类》,《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67册第715页。由于官府忌惮凌云翼的势力,对其家仆的罪行置若罔闻。故诸生以投递连名揭帖的方式陈述冤情,引发社会舆论,从而引起陈奇谟的关注,才有了其《参大臣辱士疏》。最终引发万历皇帝亲自干涉,“巡按衙门逐一严加议处究治,庶士冤可雪,国法可彰,东南地方亦可杜衅端于万一矣”。
  (明)陈奇谟:《参大臣辱士疏》,(明)朱吾弼等辑:《皇明留台奏议》卷一八《举劾类》,《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67册第716页。在诸生状告凌家的案件中,连名私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显然与私揭禁令相悖,但诸生并未因此获罪,反而引起官员和万历皇帝重视,表明私揭传播的有效性和价值所在。
  在揭露官员相互包庇和勾结等现象时,私揭亦有运用,成为一类别样的信息传递载体。崇祯年间,巡按御史张孙振与山西省提学佥事袁继咸有隙,上书参劾诬陷袁继咸,引起袁继咸的学生傅山等人的不满,傅山等人通过通政司投遞状纸为袁继咸申冤。然通政司参议袁鲸与张孙振交好,百般阻挠,使傅山等人多次投递无果。傅山等人无奈,运用私揭扩大影响,“不谓揭帖不知是厂、是卫、是中官,径达御前矣。忽上传:旧例本先进御,然后揭帖公行,近来有本未进御而揭帖公行者,有无通政壅蔽之情?今后不得先行揭帖……举人本乘而上之,通政不得似前阻之矣”。
  (明)傅山:《霜红龛集》卷二九《困人私记》,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97-798页。私揭发放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和支持,崇祯帝加以干涉,袁继咸的冤情最终得以澄清。在这一案件中,崇祯帝考虑到官揭传递以及政务信息通传壅蔽的问题,对私揭的态度较为缓和,一定程度上意识到私揭对披露隐匿不报的案件有一定作用,同时进一步重申官揭呈递制度。
  当正规的司法渠道难以公正审理案件时,私揭舆论带动的暴力冲突,成为解决民冤的特殊方式。崇祯末年,丹阳举人祝化雍,与工部营缮司员外郎赵士锦为邻,赵士锦企图霸占祝化雍田产,百般刁难,拆毁其房屋,逼其订立文契,祝化雍不堪羞辱而丧命。地方官员因畏惧赵士锦的势力,不敢过问,百姓也不敢出面作证。为申诉冤情,祝化雍的妻子王氏便“复刊揭百五余张,遣急足走丹阳,粘于街衢”。
  (清)佚名:《王氏复仇记》,《丛书集成续编》第211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111页。王氏通过张贴揭帖将丈夫被逼死的经过公之于众,呐喊申冤,进而掀起了强烈的舆论讨伐,“丹阳诸生奋臂一呼,邑中士民响应数千百人,飞□掷栋,尘烟蔽天,声震山谷,瞬息间,赵居顿为平地”。
  (清)佚名:《王氏复仇记》,《丛书集成续编》第211册,第111页。在此案中,署名私揭揭露当事人的罪行,引发舆论,激起民愤,最终以暴力方式使罪人得到惩罚。值得注意的是,鉴于私揭所陈均属实情,官府既没有追究王氏粘贴私揭于街衢,也没有追究士民鼓噪之责,最终不了了之。
  很多案例证明,在明代行政运作、司法实践中,私揭应用并非禁绝。在势家豪强横行、官员之间相互包庇和勾结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能传达弱势群体的呼声,伸张正义;在案件无法得到公正裁决的情况下,私揭所提供的有效信息,直指问题核心,或成为断案依据,或形成舆论甚至推动案件重审。私揭通达下情的作用,在特殊情况下为朝廷重视,虽然禁令重重,但现实中却成为一种诉求方式和渠道。事实上,私揭传播利与弊并存,朝廷常陷于禁与用的两难境地。
  四、明代私揭禁令与实践相互矛盾的原因
  中国古代,匿名文书向来在朝廷的严格管控范围内,虽然明令以匿名文书告言人则施以重刑,但一直屡禁不止。清代薛允升指出:“《唐律》匿名文书告言人罪,本系流罪,送官及受理并上闻者,分别拟徒。《明律》改流为绞,未免过重。”
  (清)薛允升撰,怀效锋、李鸣点校:《唐明律合编》卷二四《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9-640页。明代将匿名文书告言人罪从流罪改为绞刑,加重处罚,具有深刻的制度原因和时代背景。实际上,明代匿名文书不仅没有因为严刑峻法得到控制,反而在明中后期以更高的频率使用,呈现更广泛的传播、更深刻的影响,构成明朝行政和司法的疾痼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匿名文书的传播历朝历代并不鲜见,但明代的匿名文书除了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含义之外,还包括借用揭帖文书的名义和形式出现的“私揭”“匿名揭”,明之前并没有哪个王朝给匿名文书冠之为“私揭”“匿名揭”这样的专有名词,亦没有哪个王朝三令五申不断禁揭。以“私揭”“匿名揭”形式出现的匿名文书,与揭帖制度相交织,以制度性的文书形式呈现,属于制度内的变异文书,兼具制度内外的双重属性,拥有特殊的传播效果,因而对政治运作、司法审判的影响更为深刻。明中期揭帖行政形成,并趋于制度化,私揭、匿名揭混杂在官揭系统之内,寄生于揭帖制度中,相关问题的讨论离不开对揭帖制度的剖析。明代私揭、匿名揭泛滥的原因,与明朝揭帖制度的确立与异化密切相关;明朝廷对私揭、匿名揭进行管控的演变脉络与揭帖制度的调整相连。这一问题,笔者将另外专门撰文阐析。   本文讨论明代私揭、匿名揭泛滥的原因,主要从明朝廷对于私揭、匿名揭处理的现实需要和复杂态度进行分析。虽然私揭行政和诉讼存在诸多弊端,明朝一直严禁,但“至于私揭一事,向多阳禁而阴用之”,
  (明)周念祖:《万历辛亥京察记事始末》卷一,《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35册,第208页。一语道破明朝廷对待私揭的真实态度。明代禁揭又采纳私揭这一矛盾对立现象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现实需要。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私揭传播,有时作为一种异化的上讼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私揭一定程度上起到揭露案情真相、讲明案件原委的作用,作为弱势群体对抗势家豪族和不法官吏的武器,有助于纠正冤假错案。律令规定“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二二《刑律五·诉讼·投匿名文书告言人罪》,第173页。越级诉讼可使用击登闻鼓或迎车驾上诉的方式,诉讼内容限于状告叛逆、谋反等事关国体之机密大事或是都察院不能审理之重大冤案,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上诉渠道壅塞。从上文所引几个案例可见,明代士绅阶层尤其善于利用私揭控制舆论,甚至能使案卷上达天听。私揭传播形成的舆论,成为小民申诉的传声筒,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扭转因恃强凌弱所造成的冤假错案。私揭作为非正常的诉讼方式,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促进诉讼公正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其二,私揭传播,有时作为朝廷获取社会民情的一种渠道。万历二十九年(1601),郭如星上疏弹劾甘庇,称“臣采之通国舆论,参以楚民揭帖”。
  (明)郭如星:《抚臣甘庇巨恶欺君误国乞赐罢斥以惬舆情以雪楚愤疏》,(明)吴亮辑:《万历疏钞》卷一九《纠邪类》,《续修四库全书》本,史部第468册,第805页。“楚民揭帖”成为郭如星参劾宦官陈奉的信息来源,并书于正式的奏疏,可见官员援引民众揭帖并不规避。正统八年(1443),“得匿名文书于大明门外,大意指法司问拟不公,囚犯冤屈,宜因郊肆赦,所言多狂悖”,尽管刑部尚书魏源等认为“此必犯囚设计,觊觎恩典,宜逻捕以杜奸欺”,但英宗“仍戒源等,尽心慎罚,不可偏徇,以废国宪”,
  《明英宗实录》卷一○○,正统八年春正月癸酉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2019页。责令司法部门重视匿名文书,秉公执法。
  明朝廷不仅接受政务中匿名揭帖的存在,甚至在勘合土地时,为防止豪强隐匿,公然鼓励基层组织使用匿名揭来揭报隐匿田产。崇祯年间,“间有势孤力弱,不敢明言检举,恐有后祸,许开具来历揭帖,不注衙门职名,不用印信,随便送该道查行,亦不必开称某衙门举发,以广纳言之路。”
  (明)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九,第3873页。“不注衙门职名,不用印信”的揭帖明显已是一种匿名揭,其甚至作为基层信息通传载体,承载呈达下情的作用,在实际政务运作中被鼓励使用。
  其三,明代律令对待揭帖的态度,本身就存在内在矛盾,其中的例外规定,为私揭、匿名揭的使用打开缺口。就司法体制而言,明律规定民间词讼,自下而上禁止越级诉讼。有臣僚上疏指陈“以后各处民本,除事情重大,冤抑深沉,抚按官力不能制,明不能察者,间容奏诉外,其余琐屑浮诞,不许一概上闻,敢有挟私逞刁,妄投揭帖,变乱是非,荧惑天听者,重则下之法司,明正其罪,轻则递回原籍,根究诬罔情由,及主唆人役,尽法处治,以警效尤”,
  (明)许弘纲:《群玉山房疏草》卷上《禁止越奏疏》,黄灵庚、陶诚华主编:《重修金华丛书》第4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299页。力主禁止使用私揭越级上诉。但又阐明前提,若“事情重大,冤抑深沉,抚按官力不能制,明不能察者,间容奏诉”,言外之意,此类情况可投揭帖上闻。一方面,禁揭意图在于抵制“妄投揭帖”现象,确保揭帖制度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又不完全排斥以揭帖越级呈报事关朝廷安危、重大事件的冤抑。
  景泰三年(1452)十二月,“陕西三司朔日朝秦王出,见有署于门外廊者曰:‘秦王五府王谋逆。’镇守刑部右侍郎耿九畴以闻。帝曰:‘此虽匿名文书,当置之,然涉王府重情,不可不虑。’命巡按御史密察之”。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景泰三年十二月庚戌条,第4877-4878页。匿名揭帖之禁,若是事关朝廷安危、事涉国体则成例外。一旦制度规定有了各種例外,必定给私揭、匿名揭的投递提供方便之门。更何况所谓“事情重大”,概念模糊,边界不清。虽然诏令多次强调对揭告不实之人治罪,但若是其揭所诉情况属实,并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和规定,言外之意,举报属实的私揭、匿名揭并不在揭帖禁令范围内。
  在实际操作中,不乏严厉处罚被私揭举报之人的案例。成化年间,有匿名揭帖举报顺天府府丞黄杰处事不公:“有周宣者,本福建人,从其父晁隶于京卫,杰以其闽音,疑冒籍图幸进,拒之。其父子怨杰,遂造为诗,言杰试士不公之意,匿名书之,方揭于东厂门,缉事者获之,并杰送锦衣卫推问”。
  《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一,成化二十二年八月癸未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第4738-4739页。举报人选择在东厂门前粘贴揭帖,意图在于引起高层统治者重视,最终“杰坐处事不公,命送吏部降二级,调外任为广东肇庆府同知”。
  《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一,成化二十二年八月癸未条,第4739页。可见,私揭、匿名揭之禁并非绝对,其中隐含着明朝政务运作的内在需要。
  私揭、匿名揭,既可以讲明事实,也可以捏造是非;既可以抨击邪恶势力伸张正义,亦可以发泄私愤。正是私揭、匿名揭性质的复杂多面性,部分满足了朝廷政务运作、司法实践的内在需要,以至私揭、匿名揭禁令与实践之间矛盾重重,私揭、匿名揭禁而不止。私揭、匿名揭在政务运作、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显然与制度的明文规定相悖。其作用的发挥,多倚赖于具体官员、最高统治者的评判力和识见,“得其人则政举民安,非其人则政烦民扰”。   (明)薛應旂:《宪章录校注》卷八,凤凰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页。私揭、匿名揭禁令与实践的矛盾,符合明代人治社会的特征。
  结语
  明代揭帖制度的确立与规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为了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明朝廷从揭帖制度确立之初便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加以限制,一再明令禁止私揭、匿名揭投递,尽可能发挥揭帖文书满足统治者便捷地了解下情的需求,但收效甚微。明朝廷在禁用私揭、匿名揭的同时,又利用其为统治服务,统治者对私揭之禁态度的内在矛盾,留下了制度漏洞,这是私揭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明代律令禁行私揭、匿名揭,这源于私揭、匿名揭本身的特性,其滥用的结果极易造成混淆舆论走向、干扰人物评价、误导社会事件、影响案情审查等负面影响。私揭越级呈递则会导致朝政日常运作紊乱,揭帖制度被破坏,不仅影响政务运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给统治带来施政压力。现实情况是,私揭、匿名揭屡禁不止,私揭信息甚至被作为朝廷政务运作的信息源。有利于王朝统治的私揭、匿名揭,不在禁令之中,反而被纳入管理体制。私揭、匿名揭在这样的制度缝隙中,可以成为弱势群体对抗势家豪族和不法官吏的工具,可以借此形成舆论声势成为诉讼工具。
  私揭、匿名揭的复杂属性以及明朝廷的现实需要,造成了禁揭律令与实践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矛盾性,又为私揭、匿名揭的传播提供了现实土壤。揭示这种矛盾性的丰富内涵、现实原因、制度基础,成为阐析明代社会状况、政治运作、法律诉讼与文书制度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切入口。
  责任编辑:孙久龙
  O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rohibition and Practice of Sijie(私揭)in the Ming Dynasty
  ZHAO Yao-dan (School of Humanities,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 Jinhua, Zhejiang, 321004, China)Abstract:In the Ming Dynasty, the spread of Sijie(私揭, private posting)and anonymous Jietie (接帖, notice)is a typical manifestation of the dissimilation of the Jietie system, which has the disadvantage of interference in administrative operations and judicial litigation. The rulers had banned the Sijie repeatedly. The laws and punishments for anonymously reporting the crimes of others can be seen in the “Law of Ming Dynasty”, the monarchs decree and the courtiers memorial to the throne. Despite repeated prohibition by the Ming government strictly, the delivery and litigation of Sijie emerged time and again, and was even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investigation to convey the public sentiment and clarify the case so that it could play practical effects. There are deep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Sijie ban and practice in the Ming Dynasty. Exploring the manifestations, causes, essences and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this contradiction is of significance to analyze the  connections between the social situation, political operation, legal proceedings and the clerical system in the Ming Dynasty.
  Key words:the Ming Dynasty; Sijie(私揭); prohibition; public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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