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从事护理活动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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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莉 沈民南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1)10-0040-01
1 案情摘要
2011年3月7日闸北区卫生局监督员对本区某个体口腔诊所监督检查,检查时该诊所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GH0022310108919605,有效期:自2009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发证日期:2009年1月28日。查见有2台口腔治疗椅,在消毒间查见一名身穿白大衣的人员梁某某正在进行口腔器械高压消毒。在消毒间操作台上查见《压力蒸汽灭菌器工艺、化学监测记录表》,2011年2月14日―22日的操作者签名均为梁某某,当场未能提供梁某某的护士执业证书。经查梁某某为该诊所聘用人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即从事消毒工作。本局认定该诊所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2 案情处理
本局认定该诊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 案件分析
本案违法主体明晰,但在案件讨论中,适用违法案由有不同意见。
3.1 应按《护士条例》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案处理。
对于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认定其从事了“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梁某某尽管没获得护士执业证书,但她仅仅从事口腔器械消毒工作,没有直接为病人进行注射,输液等护理服务行为,不应认定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工作,这是传统的概念。通常护理常规工作分直接为病人服务和间接为病人服务,以前重视直接为病人服务护理工作,忽视间接为病人服务的护理工作,口腔器械的消毒工作就是间接为病人服务的护理工作,这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病人的健康。2010年8月2日卫生部发布《诊所基本标准》,强调口腔诊所至少配有一名护士,院内感染质控专家,制定医务人员必读手册,内有章节是口腔诊疗消毒隔离制度。因此可认定梁某某是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工作。
3.2 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处理
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由。用本案由进行处理时常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1)无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如无《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无《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无检验职称证书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2)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如外科医师进行妇科的诊疗活动。自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后,根据专业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无《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应适用《护士条例》进行处理。同时梁某某从事的是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工作,她仅仅是做一些消毒工作,没有直接为病人服务,没有从事整个医疗护理行为过程。所以要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处理有些勉强。
4 体会
法律后果的比较:从处罚内容上看,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该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但两条款罚则却大相径庭,前者是给予警告,后者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在日常监督执法处罚中在适用法条时应根据案件情况作具体分析和比较,这样才能让管理相对人做到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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