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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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备相当高的优势。目前,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仍然遇到一系列问题的困扰。因此,有必要加强和进一步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环境,才能够达到尽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本文根据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分析在培育过程中存在的几项问题,最后提出更为切合新疆发展的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重要意义的几点对策及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疆
[中图分类号]F299.2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里明确提出:要注重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前后出台《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这些政策意见能够帮助农民有效增加收入,发挥建设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实现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随着市场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流出给农村产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对以小农经营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农业发展方式提出了双重挑战, 迫切需要专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这已成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最核心任务,对新疆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有着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1 国内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
一直以来尽管国内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体制等方面进行的研究较多,但是由于研究人员所处时代不同,对其理解也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对农业经营主体在没有给出明确和标准的概念界定。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从某种程度上在学术界达成了大体一致的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的主要是在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和大规模经营、具有较高的集约化利用程度,可以和现代农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经营者和组织。虽然新疆一直在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做出相当大的努力,但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与其他农业大省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职业农民时应该集合本地特色,积极借鉴其他省区成功培育发展的经验的同时,努力学习并参考经营主体培育方面具有优势的地区。
2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培育模式
2.1 政府主导培育模式
对于新疆经济欠发达,农业基础相对弱的地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先应该从政府主导与支持开始,而且这种模式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主体,效果比较明显,有积极的作用。各个政府部门和单位选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人,采用多种形式,例如通过实践考察,鼓励创新创业,参加各類理论与实践学习培训等。拓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团队并到新疆三地州相关试点开展培训工作。请专家对一定数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实训,以技术指导的方式来提高和拓展他们的专业技能。不管在数量还是质量上,培育出具有带头作用并带动全体共同发展的实用性人才。
2.2 政企结合培育模式
当企业能力有限且不能单独承担培育任务时,政府通过在税收与相应支持的提供,鼓励企业进入农业园区以企业的名义对农民进行培训。将政策的推动与企业先进技术相结合,企业经营有保障的同时也有政策的支持,可以第一时间快速地把市场效果传递给农户,积极调动农民学习技术,帮助农户提高农产品质量,同时也能发挥企业的优势。企业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政府也应同时把更多的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农户与企业之间建立利益关系,鼓励企业收购农户农产品,以分红、返利等方式让农民愿意销售并有所收获。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其成长的因素
从新疆农业发展过程来看,虽然新疆的耕地面积相对于其他地区位居前茅,具备大规模农业生产的能力,但由于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自然生态环境脆弱,缺乏水资源,人们对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不够清楚,小农化思想仍然很深且针对性培训不到位等原因使新疆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受到了约束。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的资金来源有限,无法在短期内实现融资,资金规模和发展规模较小,带动农户实现农业生产的能力较薄弱,无法实现跨区域范围的存在,仅限于本村或乡镇,进而导致经营收益小,不能吸引更多新的成员入社,最后导致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数量不多,带动能力也相应呈现有限的现象,农民的合作还主要集中在传统产业上,还没有完全实现现代化农业生产。
3.2 针对性培训不到位
已有研究表明,农民接受教育程度与其经济收入成正比关系,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收入水平自然就高。虽然新疆每年进行职业农民培训,但是培养出来的人数相对于新疆庞大的农业人口来说微乎其微,起不到带头作用。相同培育,同类教材无法满足不同需求、不同层次、不同特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由于开展培训的时间过短,无法在短时间内传授全面的知识,加上农民本身也不能在短时间消化大量教学内容,也有一部分年轻学员认为学不到实践性的知识等,职业农民的培训相关任务仍未能实现充分落实,使学员的实践能力很难得到更大地提升。
3.3 农户缺乏资金支持,融资贷款较困难
农民普遍缺乏资金,同时又存在贷款难的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来源只有财政补贴、商业贷款两个渠道。最终形成资金不足、筹资难的现象。加上农民对补贴金额不满,不完全了解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而失去农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真正发挥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效果的重要途径就是依法全面落实执行该政策。目前,政府没有注重把优惠政策及时转达和落实到各个经营主体。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注意,帮助农户努力克服这些难题。 4 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相关对策及建议
4.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
农民仅靠自有资金,无法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通过财政支持提高企业贷款规模,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给予项目支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相应地鼓励当地企业带动农户,坚持以农业产业化为总手,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带动为手段,以提高农民收入为落脚点,抓好农业生产。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补贴政策体系的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挥正向影响。
4.2 加强职业农民培育
有效利用企业资源,政府与企业共同培育本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外部引进具有农业生产资料的农业种养殖专家、农产品销售人员等高水平且拥有专业知识人才,合作社及农业专业化企业,将他们聘用为职业经理人。通过聘用的管理人员发挥带头作用,帮助农民发挥积极性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目前,新疆农业职业教育还处于初级阶段,对农民素质与知识面的要求开始越来越高,因此通过对农民讲技术,讲政策,讲法律,帮助他们学到分析市场,销售与专业化生产有关的知识提升能力,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跨越式发展。
4.3 实施专项资金扶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之外,部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作物补贴等一系列财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鼓励在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保险机构适当推出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化、长期化的金融支持,激励他们参与农业保险,简化手续,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惠政策。
5 结论
综上所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各方做出共同努力,同时让一些地州政府深刻认识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性,优化培育环境与机制,从根本上带动新型农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激励作用,借鉴国内其他省区的成功经验,重点推动特色产业及其加工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坚持因地制宜与循序渐进相结合,从而实现使农业发展能够跟得上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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