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下的导游薪酬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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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导游薪酬现状研究与探索,对不合理的导游薪酬体系带来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导游人员、旅游企业、政府三方提出了导游薪酬体系建立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导游;自由执业;薪酬体系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1 新体制改革环境下导游职业生存背景
1.1 导游职业外部环境
2016年,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以市场化为导向,依据市场规则,构建自由执业、自由流通的导游执业制度,形成渠道丰富、主体多元、流通顺畅、市场活跃的导游执业生态。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旅游行业透明度大大增加,导游员在各旅游项目上通过回扣等形式获取利益的方式变得越发困难,导游员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导游自由执业化趋势也不再允许导游按照原有方式谋取利益,导游员们需要扭转自身在外界的名声,获得薪酬的方式需要改变,旅游行业需要新的面貌。
1.2 试点地区与其他地区导游执业现状对比
2016年5 月,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开展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江苏、浙江、上海和广东等地开展线上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吉林长白山、湖南长沙和张家界、广西桂林、海南三亚、四川成都等城市开展线上线下导游自由执业试点工作。在试点城市,政府大力推进试点工作,各大创新导游服务平台出现,为游客提供导游查询预定、线上支付服务评价等服务项目,导游则纷纷通过平台注册、开展自由执业、收取合理报酬、接受导游监管平台的监管和游客的评价。导游自由执业平台的建设,让导游通过平台进行自我展示以吸引游客,主动承揽相关服务,游客通过平台支付导游服务费,平台代收旅游产品费用后与旅行社、导游再行结算。对导游来说,执业发生明显变化,不隶属于任何组织,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而从事导游活动,他们在自己的指導下进行带团工作,雇佣费用偏高,利益受到一定保障,更加注重提升服务品质以获取良好的评价。而在其他城市,导游受雇于旅行社依旧是行业主流,他们在旅行社的派遣下进行工作,全年有着稳定的带团量,但低下的底薪与出团补贴致使导游将重点放在获取额外利益上,同时,受到新体制改革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导游不愿受制于旅行社,而是成为自由职业者,在旅游旺季,旅行社派遣完社内导游后临时雇佣社会导游提供服务,社会导游的雇佣费用普遍比社内导游高,在紧缺导游情况下甚至能够达到数倍的差距,一个合理规范的导游薪酬体系亟待建立。
2 导游薪酬体系分析
2.1 导游薪酬构成
我国旅游行业内,未试点地区的各旅行社对导游的薪酬体制五花八门,完全由各旅行社自行制定。他们具有的共同点则是导游薪酬都由底薪+出团补助+佣金构成,底薪大多保持在300~1500元之间,少数存在无基本工资或者底薪在1500元以上的情况。也有部分旅行社保持社内导游的星级制度,根据导游能力评级,按照等级划分基本工资。第二部分出团补助每日60~200元不等,旺季则会更高,主要依据旅游线路,难易程度进行制定。同时仍然存在极少数旅行社零补助甚至向导游收人头费的现象。
2.2 对导游职业的影响
根据我国当代经济发展水平与导游在工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导游薪酬明显偏低,加上旅游团队给旅游目的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时候商家的游客资源取决于导游或者容易受到导游的影响,由此产生了所谓的回扣。即在导游带团过程中因游客需求产生行程外额外消费,如餐饮、住宿、旅游项目以及购物等,导游将游客资源介绍给固定的供给方,帮助招徕客源,从而获得返利,类似于中介的作用。不同的是,导游的回扣为隐性收入,以现金和私人小额转账为主,并未公开也未纳税,是只存在于供应商与导游之间的交易,而佣金是如实入账的公开化收入,受到国家与人民的认可。导游薪酬体制存在的问题是推动导游通过回扣赚取额外收益的重要因素,解决导游薪酬问题,是改变旅游行业乱象、扭转导游名声的有效途径。
3 新体制下的导游薪酬体系的建立
3.1 导游
在新体制改革背景下,导游实行线上化转型,导游与游客有效对接,与旅行社双向选择,导游的身份彻底发生了改变。导游的利益不再取决于单次带团强制游客消费,来自游客的负面评价将会影响导游个体名声,为获得长期稳定的出团量以及长久利益,导游必须对自身名片进行经营,发挥自身特长,打造个性化服务品牌、提供多元导游产品,导游自身专业能力与服务品质是决定导游收入的硬性化标准。但自由执业方式使导游失去了底薪,只依靠平台与游客雇佣费用仍然无法满足导游需求,旅游的形式会促进旅游目的地经济发展,旅游相关企业为获得更多客源给出返利的现象必不可免,针对这一问题,导游、旅游企业以及旅行社应在规范化引导下,建立新的利益分配模式,根据法律法规,将行业中存在的回扣形式的灰色收入转变成合理合法的佣金。如游客增加自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与供应商订立合作协议,由供应商按照固定比例将原给导游的回扣以佣金的形式交给旅行社,旅行社再按照比例发放给导游,如实入账,合法纳税,规范化的佣金制能够大大减轻导游的心理负担,也能够改变大众对导游获取回扣的厌恶感,从而改变导游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印象。
3.2 旅行社
新体制改革后,导游不再受制于旅行社,可以不通过旅行社委派进行带团,这使导游摆脱了旅行社的束缚,在线上与游客直接对接,然而由于自驾游游客单独雇佣导游均摊成本更高,且无法像旅游团队一样享受到景区、旅游项目、住宿等方面的团购优惠价,抱团出行依旧会是旅游必不可少的形式。由于旅游团队旅游线路、涵盖项目及游客人数等方面的不同,会造成导游带团的收益与难易程度存在差别。在这种体制下,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单一委派”变成了“双向选择”,不仅仅是导游需要注意自己的服务质量与名声,旅行社同样需要根据团队质量,针对不同线路的团队,合理制定导游雇佣价格,这使旅行社必须对行业之间恶意竞争相互压价,再通过对导游的低导费甚至零补贴以降低团队成本的现象做出改变。另一方面,旅行社需将更多的重心放在与旅游相关企业的合作上,以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获得竞争优势,与旅游企业联系更加紧密,与导游、旅游企业之间的佣金分成将成为另一项收入来源。
3.3 政府
政府作为行业最主要的管理者,应着重于进行市场调控,针对旅行社与线上平台的导游薪酬进行合理公开的指导性标准,对旅游企业,旅行社与导游合作协商进行规范化引导,为导游建立一个良好的职业环境。另外,电子导游证制度的实施有效杜绝了黑导现象,但其奖惩记录、游客评价、行程日历、知识库以及游客群发等功能都尚未普遍投入使用;对于导游无社会保障的问题,通过鼓励地方采取财政资金补贴一部分、 社会捐助一部分、导游缴纳一部分等形式对导游进行保障,并鼓励旅行社与线上平台对自由执业导游投保执业综合保险,让导游拥有足够的安全感,让导游“阳光”的投身旅游行业,在充分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推动和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艳,高元衡,岑家美,等. 论桂林导游自由执业改革的经验与不足[J]. 北方经贸,2018(7):155-156.
[2] 林龙飞,唐峰陵. 对我国导游员灰色收入现象的反思[J]. 社会科学家, 2006(3): 1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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