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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正确运用与陷阱规避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柱坚

  [摘 要] 股权激励是两权分离条件下,对人才资本激励的需要。现代企业只要存在代理关系,无论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如何,都存在对代理人的长期激励问题。经营承包制、经理人年薪制、国有企业私有化,都不能解决代理人的长期激励。长期激励当初恰恰是在国外私营股份公司中提出来的。股权激励是国外企业中长期激励的主要形式。我国企业运用股权激励的时候,只有深刻认识股权激励的本质,健全约束机制,发挥股权激励的正面效应,规避其陷阱,才能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
  [关键词] 股权激励;运用;陷阱;规避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0-0032-04
  [作者简介] 黄柱坚,广西梧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广西 梧州 543002)
  
  一、股权激励的内涵及依据
  1.股权激励的含义。股权即股份所有权,是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股权激励指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在公司中享有全部或部分股东权益的权利,是一种长期激励的实现形式。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可以形成经理人与股东之间共担风险的机制,是对人力资本价值的承认,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1]也是将隐性的控制权收益透明化、货币化的方法。股权激励的类型有: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现股激励中激励对象现期获得股份股所有权,并享受收益,承担风险;期股激励中激励对象远期获得股份股所有权,取得股份后享受收益,承担风险;期权激励中激励对象现期获得远期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权的权利,到期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权利,若行权可享受股份增值收益,放弃行权可回避股价下跌风险。股权激励具体形式包括:现股、期股、股票期权(利润期权、所有者权益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收益权、岗位股、技术股、管理入股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三部法规主要规定了四种激励方式: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
  2.股权激励的理论依据。代理理论是实行股权激励的重要依据。代理理论认为,在两权分离条件下,委托者的股东和代理人的经理人之间由于目标函数不同、契约不完全、信息不对称,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如果经理人的所得仅仅是传统薪酬,则股东财富最大化不意味着经理人利益最大化,会导致经理人追求企业财富增长的动力不足。而股东对经理人的努力程度难以准确判断,只能从经理人努力的结果――产出和绩效间接观测。十足的努力是良好绩效的必要条件。使经理人做出十足努力的办法是让产出和绩效与经理人的收益成正比,即让经理人分享剩余。分享条件是:做出长期努力,通过股权激励分享剩余。此外,人力资本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团队生产理论等也支持实行股权激励。
  
  二、股权激励的作用和陷阱
  (一)股权激励的作用
  股权激励的作用表现在很多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核心人才是企业价值创造的主体,是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给予核心人才股权是肯定其过去的成绩、稳定现在人心、获取其未来服务的有效办法。在报酬结构中,股权激励收入属于全面薪酬中长期激励部分,具有风险收入的性质。股权激励具有延期兑现、市场贴现的特点,可以将财富“隐形”地转移给激励对象,比现金报酬激励效果更优。实施股权激励后,激励对象是否获取约定的收益,取决于是否实现了规定的业绩。在较大的预期收益驱动下,激励对象激发了创造财富的动机。由于持有股权、参与剩余分配,激励对象增强了对企业经营的责任心,会用心去创造财富。在对已实现业绩进行考核确认后,激励对象就可以分享高风险投资、企业高速成长带来的巨大收益。企业给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即期能够用较低的现金报酬比重,实现对员工的激励。股权激励方案规定有锁定和分期分批行使条件。激励对象若在期权持续期内离开公司,将丧失部分未行使的期权,从而加大了其离职的机会成本,股权激励成为稳定和约束激励对象的“金手铐”。
  2.利益趋同效应和决策长期化。股权激励方式设有锁定条件,获授对象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并使其收益长期化、延期化,有利于双方结成长期利益共同体,产生利益趋同效应,达到长期激励目的。同时,股权激励使经理人成为了股东,若其股权收益大于代理收益,可使其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从而致力于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矫正短视心理,抑制代理成本,从而将投资决策的重心,转移到长期收入项目上来,规避经营承包制、经理人年薪制下决策短期化行为。
  3.财富隐形转移功能。这源自股票市场的财富转移功能。股价虚涨时,股权激励受益人卖出股票,财富转移到收益人手上;股市释放风险时,财富转移到事前已抛售股票的股东身上。这样,股权激励对象抛售股票获得的巨额收入,没有直接从公司发生现金流出,因而即使有些不尽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也不会遭到多数股东、普通员工,甚至社会舆论的否决。
  4.避税功能。美国股票期权分为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一是推迟税收。从执行期权之日直到出售相应的股票之前,可以不纳税。二是按资本利得的税率纳税。目前,美国最高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率为39.6%,长期资本收益税率为20%,而享受个人所得税率为15%的员工,其长期资本收益税率为10%。在我国,按目前税法,所得股票期权应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而对信托税务没有规定。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操作,就可以利用信托节税功能避税。[3]
  (二)股权激励的陷阱
  股权激励的陷阱是指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错误运用或者偏离激励目的利用股权激励的行为。
  1.激励方案设计不当而侵蚀股东资产。在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激励方式、股份来源、购股规定、售股规定、权利义务、绩效考核、股权管理等设计环节上,如果存在设计漏洞,很容易出现严重侵蚀股东权益的现象。侵蚀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一是将存量资产用于股权激励,造成资产流失;二是将人力资本股份无偿固化,取得企业股份所有权。这两种行为都侵蚀了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注册资本。
  2.业绩考核指标股价化。将股权激励与股票市值挂钩,以单一股价确定股权激励的量的方法存在明显缺陷。因个人利益与公司股价挂钩,经理人产生了操纵利润、股利和股价的动机。操纵利润,操纵公司的股利政策,会影响股价走势,进而影响股权激励的行权和激励对象的收益。经营者不派发红利,而将其进行高风险投资,会推动股价上涨;采用股票回购方式满足股权激励的行权需求,不但避免增发新股导致的股价下跌,还可以推动股价上涨。例如,1998年,美国企业回购的股票价值达1.81万亿美元,比1995年提高82%,而同期的股利增长只有5%。受到操纵的股价远离其价值,依股价计量的业绩是虚假业绩,计量出的增量资产存在较大水分,若仍执行激励方案,会摊薄存量资产,实质上构成对存量资产的分配。市场因素和宏观经济数据的变化,也会导致股票市值的变化。在股价虚涨时,拥有信息优势的高层经理往往趁机悄悄将股票变现,转嫁经营风险。
  3.激励过度而打击士气。《商业周刊》2002年5月6日的“公司治理危机”调查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平均报酬是在册员工的411倍,在过去的10年中,普通员工的报酬增长了36%,但CEO的报酬却增长了340%,平均达1100万美元,其中大部分来源于股票期权收益。“超级期权”的激励力度更惊人。美世咨询公司的年度薪酬调查显示,2004年美国CEO薪酬收入前3名均超过0.5亿美元,第一名联合技术公司的乔治・戴维,薪酬总额8830万美元,其中股票期权收益8360万美元。根据公平理论,若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员工会因内心比较得出的不公平心理,而严重打击没有从股权激励方案获益或者获益少的新员工、普通员工的积极性。实证研究表明,经营者的薪酬与一般员工的差距不合理的扩大直接损害了一般员工的敬业精神和对管理层的信任,挫伤了普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绩效错位陷阱。绩效错位指股价虚涨或被严重低估情况下,股票市值的增长与管理层无关却被确认为管理层努力的结果。以下情形下容易出现绩效错位现象:(1)为了获得有利的行权价,公司高管往往选择股票期权成本处理资本化,导致盈利被高估,如微软公司2001年每股赢利1.32美元,若将股票期权计入成本,每股赢利降为0.91美元;(2)经理人操纵利润、股利政策和股价,股价未能反映股票价值;(3)股市处于熊市时,股价亦离开股票价值区域。在以上绩效错位情形下,制定和执行股权激励方案,管理层获得的激励与其努力不相称,出现激励过度现象。
  被管理层用于寻租。据管理层寻租理论,薪酬既可用于激励,也可被管理层用于寻租。在有效的董事会、市场、股东权力三方约束机制下,薪酬被用于激励;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薪酬被管理层用于获取超常薪酬――权力租金,即获取优惠的管理层贷款、所得离任补偿与业绩不对称、获受股票期权与业绩不挂钩等。例如,在美国股市就出现经理人隐瞒亏损,虚报利润,操纵股价上涨的现象。美国公司丑闻爆出:安然公司3年虚报利润近6亿美元,掩盖10亿美元巨额债务;世通公司夸大利润总额76.8亿美元,隐藏亏损12亿美元;施乐公司1997~2001年间虚报营业收入金额64亿美元。美国《首席执行官》杂志调查数据揭示,17%的首席执行官做过假账,虚报过利润。通过操纵股价,变现股票,管理层获得巨额的非经营收益。
  此外,还有股权激励福利化、滥用限制性股票、忽视股权激励成本等陷阱。
  
  三、正确运用股权激励规避激励陷阱
  运用股权激励,首先,要正视股权激励的适用条件:企业产权清晰、股权激励设计方案切合企业实际、公司治理规范、证券市场有效、增量激励。其次,应按照股权激励机制来设计和执行股权激励方案:预设激励方案――激励对象努力工作――公司资产增值,业绩上升,股东利益增加――激励对象行使股权取得收益。再次,必须完善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效应,切实规避其陷阱。股权激励操作中要重视解决以下突出问题:
  (一)准确掌握股权激励适用的企业条件和对象
  1.明确股权激励的本质。股权激励本质上是处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矛盾的方式,是有效激励人才的手段。股权激励中的分配,是增量资产的预期激励性分配,不是存量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是企业预期剩余而非过去已实现剩余的分配;是预先确定分配方案,到期对已实现方案剩余的分配;股权激励不分配现金,而是分配股份权利;股权激励中的股票价值的变现,要通过证券市场,由流动性股东贴现;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股权激励须回避存量资产分配陷阱,并突出股权的激励性。
  2.明确股权激励适用的企业条件。股权激励适用的条件:(1)企业具有成长性且缺乏现金薪酬。成长性是实行股权激励的关键,否则无法实现增量激励;如果增量有限,则激励力度不足。经营才能主导、技术主导、成长性好、具有较大管理潜力提升空间的竞争性行业,特别适宜实现股权激励;处于成长期的企业,资产增长潜力巨大,符合股权激励的前提条件;高科技企业兴起需要大量人才,但其往往缺乏现金,股权激励可以替代大量现金薪酬,能够留住核心人才。(2)契约化企业发展责任。股权激励方案本身,就是一套严密的契约,在契约中,公司高管、其他核心人才的企业发展责任、利益等有详细的约定。通过股权激励,把增量资产的部分产权,分配给核心人才,可以把集中在股东身上的风险分散到核心人才身上。(3)股市繁荣为股权变现提供机会。股权激励中的股权变现,不是由公司支付现金,也不是原有股东接受转让贴现,而是通过股票市场,由流动性股东接受转让贴现。(4)公司高管的激励与约束并存。离开约束的激励容易导致掠夺股东和公司财富行为的发生。
  3.明确股权激励适用的对象。运用股权激励,要突出激励性,规避福利性,因此要控制授予范围。激励对象首先考虑公司高管(执行董事、经理),其次为鼓励创新,适度扩展到核心技术人才、营销人才、财务人才,再次新一期股权激励方案要考虑新的核心人才。而且,对经理人的股权激励应转移到以长期收入项目为主上来。从企业周期看,创业期企业,尤其是创业期高科技企业人员精简,适宜实行全员持股;处于高速成长期企业,大多数核心人员持股;处于成熟期企业,适宜实行核心人才持股。
  (二)分清存量资产,准确界定增量资产。存量物质资产在股权激励之前已存在,为原始股东和企业所有,是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增量资产才与股权激励对象的努力有关。因此,股权激励对象的激励性薪酬只能从增量资产中分配,不能对存量资产进行量化分配,以防止股东资产流失。同时,激励对象无偿取得的人力资源股份与股东的资本股不同,不能固化,要固化必须向企业注入相应的资产。
  (三)保证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公正性。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必须由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主导,薪酬专家设计,广泛征询股东意见,保证方案和操作合规并符合股权激励目的。通过合理设定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约束条件、考核条件、管理条件,全面遏制管理层寻租。股权激励是全新薪酬制度的一种重要分配形式,由此带来的极高收入自然能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要保证奖励给经营者的是其任期内,经过较大努力才取得的业绩增量的一部分,因而业绩条件的设置要客观、有难度。在约束条件上,须设置合理的锁定条件,使拥有者的收益分布在权利有效期内;同时规定,在锁定期若发现业绩不实或者激励对象发生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取消甚至收回激励的股份,以有效抑制经营者的短期行为、不良行为;为了限制套现,增强激励作用,期权执行日与股票套现日不应重合;股权激励属于薪酬的构成部分,激励方案设计放在企业全面薪酬中考量。考核条件上,在股票市场存在较大投机性的情况下,股价未能正确反映业绩,应回避以股价的绝对变化为考核指标。在设计和管理上,由董事会下设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主导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持设计和管理,充分考虑股权激励方案对原有股权结构稀释的影响,防止管理层利用股权激励进行权力寻租。方案实施中,要据实现业绩情况兑现股权激励股份,对已执行股权激励,依据锁定条件进行监管,若激励对象出现激励方案约定的违约行为,要依约取消或收回授予的股份。
  (四)应科学选择绩效考核指标。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法和指标是准确评价激励对象工作努力程度和效果的必要条件。业绩考核指标股价化容易出现业绩失真。界定业绩时,不能基于股价的绝对变化,要排除资产的客观增量和股市系统风险释放而引发的股价下跌,准确确认激励对象的主观努力带来的资产增量。把衡量重点放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上。为了规避过度激励陷阱,必须过虑资产中的异常收益。股价上涨若是由于行业和市场趋势的变化引起,与管理者努力无关,则管理层不应获得股权激励。国内企业常用的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绩效考核指标受宏观经济、利率、汇率等影响较大,且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考虑权益资本成本,未能准确测量主观努力带来的业绩。应采用指数化期权、限制性期权行权价格、经济增加值(EVA)指标、关键绩效(KPI)指标、平衡计分卡综合评价指标等,才能较准确考核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回避绩效错位、业绩考核指标股价化陷阱。
  (五)须慎重选择激励方式。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激励成本、激励效果、激励对象获得的权益存在差异,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市场条件进行选择。在类型上,有现股、期股、期权三种供选择;在形式上,法定的可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择的形式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等。国际上,限制性股票激励由企业回购股票,然后无偿支付给受激励公司高管,无论有无业绩以及股市大盘怎样下跌,都有较大收益。在国内,运用条件过松时易出现过度激励,故国有控股公司要慎用限制性股票。另外,应将股权激励放在对员工进行多元化激励中考虑。

  (六)激励强度要符合中国国情。人力资本的使用权由雇主购得,人力资本的付出由所有者控制,是否付出足够多的努力,他人不易观察,要取决于对所有者的激励,激励不足,则付出不足。特别是对于董事、高管激励不足,他们仍追求特权消费的好处;股权激励过度,不但严重侵蚀股东权益,还可能导致激励对象成为食利者而不思进去。股权激励对象只对增量资产做出创造新价值的贡献,以及激励是有成本的,无论是发行预留、回购,还是大股东转让等,都首先由公司取得,均发生成本,因此,股权激励的力度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要跟国情相适应。股权激励属于薪酬的构成部分,要在薪酬体系中定位激励强度。薪酬中现金、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福利的报酬比例要逐步符合现代企业薪酬趋势。若选择股票期权激励方式,应使用新的期权定价收益理论模型和操纵系统对期权现期价值进行定价,估算期权未来收益及获取收益的可能性大小,据此确定授予数量和激励力度,并回避成本处理资本化造成的过度激励。要执行上述股权激励法规的以下规定:全部有效股权激励计划设计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数量,控制在股本总额的1%以内;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高管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境内国有控股公司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境外国有控股公司控制在40%以内;同时,不低于20%的长期激励部分,锁定至任职期满考核后兑现。在国有控股公司和独资公司中,把董事、高管、核心人才、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免打击士气。要注意薪酬市场化不是薪酬的国际化,因为严格说我国企业没有发展成为世界级强大企业。
  (七)不断改善公司治理,发挥约束机制功能。实行股权激励必须完善公司治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负有聘任、考核、监管经理人的职责。董事会中须有足够数量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并成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监督、董事经理绩效考核、薪酬设计、战略审查等职责。同时,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程序,切实防止经理人自定报酬、自我确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发生。改善公司治理有赖于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共有价值观。董事、高管在参与建设公司的发展文化、能力文化、创新文化、和谐文化过程中,可以降低其道德风险,自觉承担起对公司和股东的信托责任,做到勤勉尽职,忠于职守,从而为股权激励的正确实施和实现激励目的创造条件。
  (八)政府要创造实施股权激励的良好环境。完善法律制度,改善市场环境,是政府的职责。法律规定和市场环境对股权激励有很强的外部约束力。股权激励本身方案要合理、周密,同时要求配套制度必须完备。如果方案不完善,制度不配套,就很容易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股权激励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需要上述法律作出相应的细化规定。如为了发挥股权的激励作用,我国在完善税法时,应对法定股票期权等作出税收优惠规定。股权激励实际上是对经理人、董事进行按质论价,实行市场化薪酬,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经理人、董事、监事人才市场,完善相应的资格准入制度、聘用制度,以保证人才市场的竞争性。此外,加强社会的诚信建设,发展社会的信托文化,以及完善中小股东的维权制度,都能净化股权激励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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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刘建和.四问万科股权激励计划[J].上海国资,2007,(5).
  [4]张慧军.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研究[D].北京: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5]徐振斌.股权激励要慎用限制性股票――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调查[J].上海国资,2007,(5).
  [6]徐振斌.国有股权激励需要解决的几大问题[J].职业,2006,(3).
  [责任编辑:喻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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