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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基金业对比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孟庆平

  摘要:中国的基金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已经成为金融业的第二大产业,发展迅速,但是存在诸多问题,与美国的基金行业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首先对我国基金行业目前存在的创新能力不足、监管体制不健全、公司体制落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然后,针对这些问题,与美国的基金行业进行了对比分析。作为基金业发展成熟的国家,美国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基金行业未来健康发展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基金;监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152-02
  
  1 引言
  
  1998年,我国只有寥寥数家基金管理公司,如今发展到数十家。尤其是2005年后。由于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涌现、货币市场基金的迅猛发展以及场内基金销售平台的出现促使基金业快速发展,成为金融第二大产业。然而,在基金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缺乏有效的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些都开始制约和影响中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如何改善、解决现有问题,使得我国基金业在世界金融、经济环境下更好地发展逐渐成为一个新的命题。
  
  2 我国基金业发展状况和存在的关键问题
  
  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早期探索阶段。其间,我国第一支公司型封闭式规范基金成立,并于199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从1998年到2001年是起步阶段。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开始起步。之后,基金运作的相关制度开始建立。2000年,中国证券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次年,我国第一支开放式基金诞生,使我国基金业进入开放式基金阶段。从2001年到2005年是稳步发展期,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各类基金产品相继面世,基金公司的运作与管理也逐步完善。2005年后,随着资本市场改革逐步深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基金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2007年底对58家基金公司363支基金的统计数据显示,管理基金资本净值达到32754亿。尽管2008年受到世界金融、经济环境的影响,基金资本净值缩水42%,但最新发布的2009年数据显示,情况已经开始好转。
  规范的基金发展应该从1998年开始,可以说,我国基金发展非常迅速,成果也非常显著。然而正因如此,也存在很多问题,下面重点提出几点:
  (1)基金产品创新的空间有限。一方面是由投资对象产品单一造成的。目前国内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在开放式基金中仅股票式基金就超过50%,而其它类型的基金也不同比例的投资股票市场。封闭基金则全部是偏股型基金。资本市场的发展滞后是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基金产品同质化,相关技术无差别性。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本身的特性就一定会限制基金业的发展,包括股票供求关系变化,股市周期波动,上市公司业绩变动,过度投机,市场违规操作,技术分析风险等。当前汇率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都对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它既增加了经营风险,又给基金创新带来新的机遇。
  (2)基金销售渠道的垄断性。统计数据显示,在2008年发行的92只新基金中,工、农、中、建四大行共托管了83只基金,占今年新基金托管市场9成以上。这显示,四大银行的垄断地位短期内将难以撼动,也进一步增强四大银行在基金渠道方面的议价能力。根据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的数据,2008年度,开放式基金总销售金额为20804.1亿元,其中直销渠道占比为30.39%,券商渠道占比为11.61%。银行渠道占比为58%。不过,到了2008年,银行渠道占比有所下降,但仍保持在50%以上。这种独家垄断的现状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更不利于在弱市环境下基金行业的发展。
  (3)基金监管力度不够。基金公司普遍存在权责不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人外部制衡弱化、基金经理的道德风险、盲目扩大在管资金规模等问题。在深交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中报告了六家违规基金公司,并列举了发生在2007年的四例基金违法违规案件。我国出现第一个因为“老鼠仓”而被处罚的人。在《基金法》中对证券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定义,并且混淆了基金与基金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市场竞争秩序也不规范。尽管在1999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但在实际操作时,信息披露周期变得很长。信息内容空洞、不准确,还存在严重的信息误导。
  (4)基金公司体制落后。基金公司模式缺乏科学性,类同,导致抗风险能力低下。目前基金业存在较严重的利益冲突。基金公司通常以交易量换取券商的优先推销、研究报告,或者以维持股价换取上市公司的好处。而且以向机构投资者透露基金持仓换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甚至,基金公司以大股东身份为自己利益滥用投票权等等。基金公司的内部管理控制也存在问题,比如合理的净值估算系统,缺乏有效的风险度量措施,没有独立的内部监察部门,基金经理的薪酬体系、奖惩制度也不明确、合理。
  
  3 中美基金业的对比分析
  
  作为基金运作相对成熟的美国,其基金业起步于19世纪末,当时在美国出现了一些类似英国投资信托类似的投资工具。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和欧洲之间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发生变化,由于欧洲大部分工业基础被战争摧毁,为美国工业的扩展提供了契机。20世纪20年代美国股市繁荣时期,众多封闭式、开放式基金成立。之后美国经济进入萧条时期,直到40年代逐步复苏,基金行业也稳步增长,70年代后,大部分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并且出现货币式基金,产品和服务趋于多样化,规模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进入80年代后。美国国内利率逐渐降低并趋于稳定,经济的增长和股市的兴旺亦使投资基金得以快速发展。尤其在80年代中后期,股票市场长期平均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和债券利率的优势逐渐显出,投资基金的发展出现了一个很大的飞跃。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使得投资全球化的概念主导了美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同时美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股市空前高涨,股票基金也得以迅速膨胀。
  相比中国,美国基金业更为成熟。就中国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对考察美国的基金业进行如下对比分析。
  3.1 基金产品创新的比较
  美国基金产品创新主流是指数化策略、投资技术二者并重的模式。指数型和ETF基金树立了共同基金产品创新的典范。2007年顶峰时期,美国指数基金(不包含ETF)资产规模已接近1万亿美元,预计2011年全球ETF资产规模将超过2万亿美元。而对冲基金等另类基金则体现现代

投资技术创新模式。在国内,指数化投资创新也很普遍。同时,传统产品运用新型投资技术改变其业务模式,如产品结构分级、量化投资、对冲技术、挂钩商品或篮子股票等产品投资技术的引入。投资者需求创新中,平滑的基金理财产品线建立是一大趋势。基金营销方面,实现分级基金产品组合营销模式,能充分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的异质性。不同的是美国基金创新更为注重非美国市场的投资需求。从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非美国股票基金规模达到1450亿美元,相比于前一年同期的80亿美元有大幅度的增长。美国基金销售模式多样化,其中经纪商在基金产品销售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基金零售开始以投资顾问为主要销售渠道,这种变化要求在产品设计、基金定价以及投资范围方面的创新。我国目前还没有该需求。中国的养老制度与美国的相关制度也不一样,所以在养老基金方面的创新要视我国具体国情来定。同时由于我国基金业发展时间还不长,基金规模、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基金衍生工具等方面发展不足,所以有很多地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
  3.2 基金销售渠遭的比较
  美国基金的销售渠道非常的多样化。可通过网络、邮寄、电话或在基金公司的零售点直接销售;或通过经纪商、财务顾问、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代理销售。美国对基金投资者的调查显示,经纪商和基金公司是美国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的两条主要渠道,其所占比例要高于独立理财顾问、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渠道。这种多样化使得销售费也不同,法定上限是8.5%。通常1%~4%属低收费基金,收取6.5%~8.5%的基金也很常见。股票型基金的管理费率约为1.35%,而在中国是以四大银行为主的销售模式。申购费率水平在0.3%~1.8%之间,执行1.5%股票型基金管理费率,与成熟基金市场相比并不高。渠道的垄断现状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的不满,尤其是在目前基金申购规模日渐缩水的弱市环境中。引进新的渠道竞争者几乎成为基金公司的共识。
  3.3 法制监管体系的比较
  相比美国,我国关于证券、基金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该办法的颁布为发展我国的开放式基金建立了一个总体性的法律和监管框架。2003年立法部门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很多方面还不够明确,对基金的监管、治理、发展造成了制约。再看美国,2001年1月9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出台了共同基金公司治理的新规则。涉及法律内容的修改有10项,同时,修改了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条款。此外,还修改了5项法规,使得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将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完善以重要启示。1940年制定的《投资公司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基金法,为美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924年,美国成立的“马塞诸塞投资信托基金”标志着世界范围内第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产生。尤其是1933年制订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9年的《投资信托契约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逐渐奠定了开放式基金发展的法律基础。此后,美国相关体制日趋健全。
  3.4 基金公司体制的比较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独立性差。“一家控股,多加辅助”的发起形式使基金管理公司的认识安排、投资运作均受制于控股股东的意志,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股权集中而导致的“权力放大”。而这种权利放大会引起公司内在结构与公司基本形式相比产生较大的偏离,表现在投资基金上即基金管理公司原来代人理财的形式偏化为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机构,造成了基金管理公司“控股型”的股权机构,从而减弱了独立性,不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成为真正的利益独立体,严重制约了我国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美国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则促使美国共同基金的治理结构更加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更加切实。尤其是共同治理结构由在董事控制下的投资公司自行管理,避免了传统结构下董事会和管理者间的利益关联,形成了较完善的利益制衡机制。董事和经营者同属于同一公司治理范围内,基金持有人、董事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完全相同于其它公司的相应关系。董事持有相对多的基金份额,董事真正作为所有人的代表行使监督职能,经营者在一定的收益激励安排下也以基金的净收益率提高为最终目标。我国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这种独立董事下的共同治理结构。
  
  4 我国基金未来发展的建议
  
  (1)进一步推动基金开辟海外市场,寻求与海外机构合作。吸引我们的不仅是先进的从业经验积累、完善的法律法规,还有开拓的创新思维。一方面通过国际合作吸取经验,另一方面进行人才引进,提高国内从业队伍的整体实力。我国基金经理更换频率大是一个严重问题。而在美国,一个合格的基金经理一般需要有14年以上的投资管理经验。一般而言一个经济周期是7年,从业14年就意味着基金经理经历过两个完整的经济周期。通过合作,有利于促进我国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2)推动基金公司的创新,促进可持续发展。2009年注定成为基金产品的创新之年。一方面,2008年年底,《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创新的鼓励措施》文件下达,其旨在切实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创新,对有重大创新的基金产品实行绿色通道审核制度,基金产品创新得到政策鼓励。而另一方面,在牛市结束之后,产品创新更成为基金公司熊市守江山的重要利器,关切着各自的市场份额,市场压力促使基金公司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3)增强基金公司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的监管,提高公司的自律程度;二是加强对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增加基金透明度,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基金公司规范运作;三是推动中介机构和媒体的科学的基金评级体系的形成,为基金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约束;四是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经济危机后,各国更加重视对行业的风险监督。另一方面,增强基金持有人风险意识、投资意识、提高知识水平。投资人素质的提高也必然会促进基金公司体制的改进、行业的发展,对国家执行行业监管具有辅助作用。
  (4)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在金融市场的日趋完善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成为中国证监会一个重要课题。一方面对市场中新兴事物制定相关的规范,另一方面还要进行有效地推动和落实。
  (5)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打破以四大银行为主的基金市场环境,取消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优惠策略,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平等对待国内、国外产品,引人竞争主体。
  
  5 结论
  
  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相对短暂,不可避免存在很多问题。这里仅对我国基金行业中存在的基金创新不足、行业监管不健全、公司体制相对落后、法律法规不完善四个问题进行的分析比较,并提出几点建议。通过不断解决、改善我国基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得基金行业不仅在国内金融领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逐步成为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基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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