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毛化妆品全成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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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子英
1991年中国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脱毛化妆品的释义: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应该特别指出,脱毛化妆品只能用于人体四肢和腋下脱毛,不能用于面部脱毛。脱毛化妆品在我国是归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管理的。使用脱毛化妆品可以达到净肤、靓肤、健美、美体之目的。
人类生产和使用脱毛化妆品已有70多年的历史了。然而,脱毛化妆品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为了配合女性的发型和服饰,脱毛化妆品的用量逐年递增。因为袒胸露背的上衣和短裤会使四肢和腋下的体毛外露,显得极不雅观。因此近年来,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一些消费者购买脱毛化妆品或到美容院要求脱毛者激增。显然,是爱美之心导致着脱毛化妆品迅速发展。
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已于2008年6月17日第二次修订发布。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化妆品的透明度,便于国家监管和企业自律,为尽快与国际接轨,此次修订增加了化妆品全成分标注的内容。化妆品全成分标注的时限是2010年6月17日起实施。该强制性国家技术法规要求:中国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强制性全成分标注。
脱毛化妆品是一种典型的国际化商品。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脱毛化妆品早已开始了全成分标注。例如,美国脱毛化妆品于1978年开始强制性全成分标注,欧盟(Eropean Unoion)脱毛化妆品已于1993年开始强制性全成分标注,日本脱毛化妆品已于2001年开始强制性全成分标注。因此,中国化妆品和脱毛化妆品全成分标注不仅反映出了中国科技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了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功效成分与脱毛原理
1949年美国专利曾提到使用硫化钠、氯化钙、碳酸钙作脱毛化妆品的有效药物,具有稳定和迅速的脱毛功效。目前应用干脱毛化妆品生产的具有较好脱毛效果的硫化物有硫化钠、硫化钙、硫化锶、硫化钡等。这些硫化物单独使用或复配使用均有较好和快速的脱毛功效,最适宜制作粉剂或水剂的脱毛产品。它们的特点是:这些硫化物有些令人不快的臭味,且不稳定,易产生硫化氢逸走而降低脱毛活性。因此,使用这些硫化物生产脱毛化妆品时必须选择并添加适宜的稳定剂,以保证产品质量。
1938年新西兰学者Karel和Bohemen发现巯基乙酸钙具有和硫化物同样的脱毛功效作用,并获得了专利。1956年国外专利报道:使用巯基乙酸锶、氢氧化钙为主要活性成分的脱毛化妆品已经问世,其脱毛速度只用10分钟,脱毛效果甚为理想。此后,巯基乙酸及其盐类取代了硫化物而占据了脱毛活性物的主导地位。迄今为止,人们使用的巯基乙酸盐类脱毛活性物有巯基乙酸钙,巯基乙酸钠、巯基乙酸镁、巯基乙酸锶等,目前我国生产企业使用最多的尚属德国Bruno Bock公司生产的巯基乙酸钙。巯基乙酸盐类脱毛剂是当今国内外最主要的脱毛剂。最新版《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最高限量值为5%,一般用量为2.5~4.5%。它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是无毒和稳定的。相对于硫化物,不快的异味较小,故用香精比较容易对其进行掩盖,而且对皮肤的刺激性也比较小。
脱毛原理:人类的毛发是一种纤维状复杂的蛋白质,但属于角质蛋白。从分子水平讲,毛发角蛋白是由胱氨酸、谷氨酸、亮氨酸、天冬氨酸等20种氨基酸组成的。其中,胱氨酸含量最高,高至17~18%。胱氨酸因含有二硫键而被称为含硫氨基酸。在毛发中胱氨酸和其他无硫氨基酸,如谷氨酸和亮氨酸等靠化学键连接在一起。当使用硫化物或巯基乙酸盐类作为脱毛活性物时,在这些脱毛功效成分的作用下,毛发角蛋白胱氨酸中的二硫键受到了影响,使毛发的渗透压力增加,膨胀并变软,以至使二硫键完全破坏,令毛发彻底切断而脱除。
二、典型配方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脱毛化妆品有脱毛露、脱毛糊、脱毛霜、气溶胶型脱毛化妆品等,但销量最大的品种尚属脱毛霜或脱毛膏。脱毛霜的产品质量要求:霜体均细,无粗粒和变色分离现象。产品无臭味,或微有些气味。国家化妆品标准委员会高级顾问、我国化妆品卫生检测专家郑星泉研究员建议脱毛化妆品产品pH值:一般选取11.5~12.5之间,脱毛效果较佳。膏体的软管包装完整严封,无被腐蚀露膏现象,包装上应附有安全警示说明。脱毛霜产品典型配方详见表1。
三、标注原则
化妆品全成分标注,是指将化妆品产品配方中全部成分真实科学地加以标注。其标注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准确、科学、合理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2、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如增稠剂、保湿剂、皮肤调理剂、防腐剂、pH值调节剂、表面活性剂、赋形剂、特殊功效成分等。
化妆品厂家添加某种原料时,可能会带进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原料中的某些微量杂质,这些微量杂质的存在不影响该原料的安全评价和使用,此种情况,不必标注。如混在硬酸脂中的微量软脂酸等脂肪酸。另外原料中所含带入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极小,远小于能发挥其效果所必需的量时,不必标注。如植物提取液中添加的“山梨酸”等防腐剂。
3、化妆品的成分表原则上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4、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5、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顺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3)、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6、标注的成分名称
(1)、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和植物学名称。
(2)、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3)、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7、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GB 5296本部分第4章b)、c)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8.1执行。
注:第4章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
第4章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第4章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注:8.1: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可以标注在GB5296本部分第4章a)、b)、c)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四、标注举例
脱毛霜产品全成分标注举例。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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