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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下的中小企业风险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章彰

  长久以来,大型企业一直是商业银行公司业务营销战略的重点。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违约可能性更高,商业银行大多持非常审慎的授信态度。但随着信贷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利率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银行资本约束的增强,银行对大型企业的授信正面临着营销成本上升,收益不断下降的趋势。在中国银行业统筹实施“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未来若干年里,有效控制中小企业的授信风险不仅可以拓展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且可以大幅节约监管资本,中小企业业务正在变得非常具有吸引力。
  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特征与监管导向
  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增长、维持就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国政府都普遍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中小企业是很宽泛的概念,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即使是资产规模和销售额相近的中小企业,所处的企业生命周期阶段和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完全相同,抵御宏观经济波动和市场变化的能力也可能相差甚远。银行面对在不同地域内经营的中小企业,对信用风险到底高还是低,高到或低到什么程度很难给出一个笼统的判断。
  从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实践来看,普遍将中小企业分为单一风险管理模式的中小企业和零售化管理模式的中小企业。前者的资产规模已经接近大型企业,在授信审批、监控、贷后管理上都与大型企业采取的模式相同。后者不仅资产规模和销售额较低,而且银行对其授信总额也有明显的控制,在授信审批、监控和贷后管理上更类似于私人贷款和按揭等零售业务。巴塞尔委员会借鉴了这一做法,按照营业额(或资产额)将中小企业分为列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和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在同样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情况下,纳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需要的监管资本更少,通过这种方式鼓励银行中小企业业务的零售化管理。
  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中将列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定义为“商业银行对单个债务人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该债务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该债务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内部采取组合方式进行管理”。为了比较不同的授信总额对银行监管资本的影响,我们假设一家银行对一个年销售额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授信总额450万元,而对另外一个同样年销售额的中小企业授信总额为550万元。前者可以作为零售暴露,后者就只能作为公司暴露计算监管资本。根据巴塞尔协议给出的公司暴露中小企业监管资本计算公式,规模不足50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规模调整因子为0,计算监管资本的标准期限为2.5年。为便于比较,假设两家中小企业的违约损失率同为30%。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同样销售额的中小企业仅仅因为银行对其授信总额相差了100万元,就会导致风险权重出现1~2倍的差异。同理,如果银行对一家年销售额3500万元的中小企业授信,无论授信金额大小都不能作为零售暴露,只能作为公司暴露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中小企业评分卡设计思路
  鉴于中小企业涉及范围广和数量众多、对授信产品和服务的时效性要求高、银行议价能力强等特征,纯粹人工审批的做法无法克服审批时间长、效率低的缺点。国际先进银行借鉴零售产品申请评分卡和行为评分卡的做法,开发针对中小企业的申请评分卡和行为评分卡,采用评分卡为基础(scorecard-based)的人工审批与自动审批相结合的模式,来满足日益增加的同业竞争和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压力。所谓申请评分卡是银行根据中小企业在提交授信申请时获取的信息,对其违约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价的工具;而行为评分卡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的授信进入还款阶段后,银行通过还款行为信息对其违约可能性进行的量化评价。
  从香港银行业的经验看,开发申请评分卡坚持三条基本原则。第一,中小企业行业特征差异不明显,除了一些不适用申请评分卡的特例(如非盈利机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于农林牧渔业的中小企业等)以外,不会特别以行业作为划分申请评分卡使用范围的重要依据。第二,可以将销售额在5000万港元以下,银行集团对其风险暴露小于1000万港元的中小企业集团(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内部评级法下定义的纳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和销售额在5000万港元以下,风险暴露大于1000万港元的中小企业集团数据混合在一起开发评分卡,但在计算监管资本时需要严格分开,前者适用零售暴露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公式,而后者只能适用公司暴露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公式。第三,鉴于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与规范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作为申请评分卡的主要风险变量,而必须依赖其他定性因素,如实际控制人的经验、诚信操守、与银行往来时间、有无涉及诉讼、上下游企业经营有无异常、是否存在其他负面信息等,作为主要的风险变量。
  行为评分卡选择主要风险变量全部为可量化的客观信息,如中小企业授信额度使用、透支频率、逾期与否及逾期天数等,不需要任何人为定性判断。行为评分卡正式使用后,只要银行持续监控中小企业的还款行为信息,通过对比模型预测违约率与一年以内实际违约的状况,就可以充分判断出模型区分好客户与坏客户的能力。香港市场的实践证明,由于申请评分卡选择的主要风险变量极大地受到信息质量的限制,行为评分卡的违约识别能力远远高于申请评分卡,香港主要银行的行为评分卡表现指标(如辨别力指标AR)已完全达到国际同业的先进水平,为中小企业的批量审批和贷后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评分卡的设计时还必须要考虑应如何将申请评分卡和行为评分卡的分数,对应到不同的违约概率区间内,以便得出内部评级的级别,同时计算监管资本。简单地说,就是要在申请评分分数和行为评分分数不同分数段与主标尺上不同的违约概率之间找到对应关系。在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初期,这种关系稳定性如何、对违约概率准确性的影响有多大根本无从知晓。由于监管机构往往期望计算监管资本的违约概率更加审慎,能完全反映纳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在贯穿整个经济周期的违约表现,在银行内部开发数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于这部分中小企业预期的长期违约率(PD central tendency)不得不考虑在借鉴国际同业同类指标,并对照银行内部其他组合(如大型企业、专项贷款、金融机构等)预期的长期违约率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并通过收集每年实际违约率数据持续验证这种判断的合理性。一旦发现与实际情况偏离较大,则需要尽快进行调整。
  中小企业评分卡对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影响
  出于节约监管资本的目的,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都会尽可能地将中小企业纳入零售暴露中,但是满足零售暴露中小企业的标准除了企业规模和授信总额之外,还需要银行对这些中小企业实施组合管理。
  在授信审批阶段,香港银行业以申请评分的分数设定银行可以接受的客户评分标准,将申请评分结果分为“自动审批、自动拒绝和需要人工审批”三种模式,有权审批人以申请评分结果为依据进行最终审批。允许有权审批人推翻申请评分卡的结果,但需要详细地记录推翻的理由,特别是针对那些申请评分结果低于最低可接受标准而被“自动拒绝”,最终却获得有权审批人同意的个案,需要定期跟踪并分析这样的个案与申请评分结果勉强通过最低可接受标准而获得审批的个案在实际违约率和还款行为上的差异,以发现申请评分卡设计或使用中存在的缺陷。
  对中小企业的组合管理更多地体现在持续监控、催收预警和内部管理信息报告方面。申请评分和行为评分的分数构成了违约概率分池的基础,地域、行业、抵押率、授信产品等因素构成了违约损失率分池的基础。客观上为银行在组合层面精细化管理风险大小不同的风险池提供了支持和依据。对于新客户,12个月以内,除非评分使用的风险要素有重大改变,否则会有相同的申请评分,12个月以后开始进行行为评分,并按月度进行行为评分。对于老客户,在增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或申请新授信品种方面,要求将最新的申请评分与行为评分的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于行为评分处于“高风险区间”的中小企业,根据月度监控的行为评分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催收措施。此外,根据各个风险池所处的预期损失矩阵位置及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值水平,银行每月可以有针对性地锁定高风险池,逐一分析风险池内每个客户的状况,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

  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思路的转变
  在缺乏中小企业风险计量工具的时代,银行内部不仅难以比较各级机构在统一政策下的差异化尺度,也难以衡量各级机构差异化做法对整个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乃至监管资本的影响。中小企业评分卡的实施统一了风险计量的工具,使风险控制过程中的差异化结果变得更加清晰透明,容易监控。借鉴香港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应以评分卡的开发、使用和持续验证作为推动中小企业零售化管理的契机,将未来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思路概括为“零售化统一化管理,集中化专业化计量,分散化差别化实施”。
  具体而言,在统筹实施“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时代,商业银行的总行应该根据年度中小企业业务增长计划,相应地确定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扩张计划并分解到各个分行,而分行根据本地域内中小企业业务增长计划和风险加权资产总量扩张计划一步一步向下分解,直至分解到最基层的经营单位。
  总行负责开发统一的申请评分卡和行为评分卡,通过持续收集评分卡的使用数据,进行评分卡表现(scorecard performance)的验证,形成从预测到事后验证预测结果,再根据实际结果修正预测模型的良性循环。开发过程应坚持评分卡风险变量选择的统一性,通过在不同地域内中小企业的筛选标准(cut-off point)差异化来体现银行地域风险偏好和针对不同风险程度客户授信审批的差异化。例如,假设在申请评分卡表现良好的地域内,以300分为审批标准,而在该卡表现较差的地域,则以350分为审批标准。并通过持续监控客户的还款行为评分来证实这种差异化审批标准的合理性,为日后调整客户筛选标准提供客观依据。
  围绕评分卡的全面实施,总行负责制订评分卡政策体系,包括风险政策陈述中关于中小企业风险偏好、评分卡管理和使用政策、评分卡操作细则,确定银行最低可以接受的申请评分标准、不同级别客户的风险限额、进行催收的行为评分标准等。分行负责根据总行确立的可量化风险偏好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域内的客户营销目标,落实到本地域内的中小企业客户筛选中去。对于行为评分达到“低风险区间”的老客户新增授信申请,缩短审批流程,实现快速审批,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负责根据总行订立的评分卡使用政策,正确使用评分卡,定期汇集评分卡表现信息,为总行集中化验证提供数据支持和依据。
  总行不负责审批纳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的授信,将审批权完全下放到分行及支行的有权审批人。但负责对有权审批人的专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定期考核专业审批人的表现,根据表现进行审批人员的动态调整。总行也要负责确定各个地域不同风险池中小企业的利率下限。分行及支行的有权审批人负责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和每个客户的预期损失状况,在审批中小企业授信时同时审批单笔授信的利率水平,保证收益水平与各个风险池风险状况大体匹配。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风险管理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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