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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的权益及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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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法》起初对公司发起人并无规定,随着学界对公司认识的逐渐加深,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越发明确,而作为公司“元老”的发起人,其相关规定却仍不完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填补了发起人责任义务方面的空白,但对其权益却未涉及。希望通过阐述发起人定义内涵,辨析发起人权益类别,分析权益现状,列明保护意义,探索保护措施等方式,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发起人内容作一补充及探析。为便于论述,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统称为公司发起人。
  关键词:公司发起人;权益类别;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1.0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4月22日公布,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回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四可知,伴随实践中公司纠纷案例的日益多样化,与之相应的司法解释接连出台,股东权益保护及责任义务也得以逐渐完善。在股东权责日益明晰的当下,不由让人思考作为公司设立时的“领头人”,即公司发起人的权责问题。
  1 发起人的法律定义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在成立前的一个特殊阶段,在此过程中,其并未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而是以筹备组名义开展活动。筹备组由发起人组成,作为设立主体,发起人有着特殊的法律地位,正因特殊身份,决定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发起人概念又是什么呢?
  2014年以前,公司发起人只是学理和事实概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后,发起人有了明确的法律概念。回顾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可知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有公司发起人,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里,却并未出现发起人之词,这是否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就没有发起人?
  实则不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此有明确阐述,即“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里并非没有发起人,相反,在原始公司设立的阶段,所有的股东都是其发起人。而观其法律定义,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等三项要素便成为公司发起人的核心内涵。当然,其主观目的自然是为设立公司。
  2 发起人权益内容分类
  发起人的责任义务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三中已有明确且详实规定。然而,发起人拥有哪些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这些权益的行使?学界认识并未统一。结合上文发起人概念,联系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将公司发起人权益内容归类如下:
  一是资格权益。此为首要权益,顾名思义,即发起人拥有他人不具备的资格或优先于他人的资格。具体包括签署公司章程、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设立后优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公司设立者,自然拥有“后来者”不具有的优势,这些优势的典型表现便在于此。以优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例,发起人主张设立公司、签署章程、认购出资、起草制度,因其对公司所做贡献,自然得以优先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管理权益。即发起人在筹备公司过程中所能行使的各项权力。具体包括组织公司筹备组、为公司寻求住所、申请公司名称的预核准、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以公司名义签订租約、招聘、买卖、供货等合同。这些是职责所在,更是发起人在筹备公司过程中的谋划、商议、决策等行为的体现。结合原始股东的资格权益,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签订招聘合同为例,作为设立主体,不论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筹备组名义或者自身名义,自然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对招聘人员进行选择。这便是原始股东管理权的提前行使。同理,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如此。
  三是财产权益。即发起人在筹备设立公司过程中所获得财产性利益。具体包括获得报酬权、费用补偿请求权、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等。发起人,也是社会意义上的“商人”,商人无利不起早,这个“利”便是财产利益。以费用补偿请求权为例,在公司设立阶段,必然会有各项费用支出。这些费用除发起人协议约定出资外,也存在发起人垫付资金的情形,这些提前垫付的资金,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均可在公司设立后,要求公司及时补偿。与之相对应,公司成立后,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散事由时,发起人股东也可就剩余财产优先享有。
  发起人虽享有上述权益,但就理论规定和实践操作看,发起人权益的取得并未尽如人意,这决定了要对发起人权益进行保护。故,应对发起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进行分析。
  3 发起人权益保护原因
  原因即其必要性,我国发起人权益不受重视的现状决定必须对权益进行保护。一方面,理论上规范缺失。如上文所述,为解决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已对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即“别公私、分内外、论成败”九字理念。然而,公司发起人权益在法律上却未有任何体现,这既是对发起人权益的忽视,也一定程度上推迟了我国发起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实践中状况频发。不论何种公司类型,在公司设立期间,在发起人层面均可能会遇见多种问题。例如,章程约定内容缺失、发起人权益契约保护失位、退出机制约定不明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订发起协议、设立协议或合作协议等,姑且不论名称是否规范,观其内容便能发现对于发起人的权益保护几乎无任何约定。无约定谈何保护,更遑论个别发起人因私利任意退出而对公司设立及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害了。
  4 发起人权益保护意义
  意义即其重要性,对发起人权益进行保护既是对法律不足之处的补充完善,也对公司、发起人个人、后参股股东大有裨益。
  一是可有效提高设立公司的成功率,促进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设立公司过程中,因办理审批手续、地域限制等各种原因,持续时间长、手续繁琐,只有明确发起人权益,并建立相关保护举措,其相互之间的纠纷才会减少,公司设立成功的可能性得以提高,不致出现“胎死腹中”的情况。   二是可持续调动发起人的积极性,提高对公司的责任感。商人具有逐利性,这点在资合性显著的股份有限公司尤为明显。对发起人权益进行保护可巩固其地位,增加其收益,提高其创业积极性,从而促进公司发展,带动市场活力,同时避免公司“元老”被迫出局现象的发生。
  三是平衡发起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确保公司良性发展。对发起人权益的保护,是公司制度完善的表现。只有前期公司制度健全了,发起人权益得到保护了,后期才会起带动效应,吸引更多志同道合之士加入进来。如果连发起人权益都保障不了,又何提增资扩股、将公司做大做强呢?
  5 发起人权益保护措施
  从理论和现实多角度来看,对发起人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但采取何种举措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发起人权益、保障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稳定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健全发起人权益方面法律规范。基于法律并未就发起人权益作出规定,因而弥补法律漏洞便是首要解决问题。建议在已有的发起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利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发起人权益内容进行划分。在划分的同时,制定相关保护规定,对违反义务性规定导致发起人权益受损的,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和形式。
  二是推动发起人权益契约的签订。发起人权益受损还受章程内容缺失、发起协议未约定权益归属,或者约定权益归属但无责任追究等因素的影响。建议在规范化签订发起协议的同时,单独再行起草发起人权益契约,进一步明确发起人的权益种类、保护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并在公司章程中详尽列明发起人权益内容,必要时可对发起人权益契约进行公证。
  三是探索发起人退出机制。公司的设立离不开“人”“钱”二字,发起人及资金是公司设立重要前提,二者密不可分。当公司发起人或资金出问题时,设立公司必然遭遇挫折,现实中不乏因人不和、钱不够而在设立阶段便打退堂鼓的。建议探索发起人退出机制,要在法律法规方面细化,更要尊重市场主体的自愿性,最关键的是保障公司资本的稳定和持续,力争做到退出与设立互不影响。
  当然,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实践中法院受理的发起人权益纠纷依然不少,以上举措未必能完全解决此类纠纷。但笔者认为,法律的制定必然会经历从缺失至完善、由疏漏到健全的过程,措施的采取也必然要随着实践的发展有所切合,有所前瞻,发起人权益及保护更必然会随着法律的日益健全,而逐漸得到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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