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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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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设计有效的股权激励系统,能减少代理成本,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建立与公司的治理、整体战略相和谐的股权激励机制,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制度安排。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流通性差,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合理确定股权的价格,运用股票激励、虚拟股份等多种激励组合,建立股权流动考评机制,以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安排实现股权激励。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激励方案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2-0000-03
  引言
  股权激励,是指让企业管理层或员工获得公司股权的方式,使其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尽心尽力地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式,是公司长期发展必要的一项核心制度安排。股权激励是现代委托―代理在经济中的应用,也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一样分享企业经营利润的索取权。现代企业的管理控制系统中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一是股东作为委托人雇佣经理人作为代理人;二是企业的经理人作为委托人,委托或雇佣部门经理经营企业中的管理单元。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追求的目标不同,导致对经营风险的态度不同,为鼓励管理人员承担必要的风险,就必须给予相应的风险报酬。股权激励可以使委托人和代理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减少代理成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高度统一,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的经营权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由于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实行股权激励有利于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通过股权激励来引导和约束经理人行为,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对公司的忠诚度,留住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人才。股权激励也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薪酬压力,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一、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点
  股权激励事关股东利益、员工利益、企业整体战略等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其方案设计的基本理念,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直接关系到股权激励的成败。
  (一)基本原则
  确立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将员工利益和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他们的忠诚度,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1.系统协调原则
  激励体制包括了固定工资、短期激励(奖金)、长期激励、福利养老、晋升系统、荣誉等各个方面,股权激励要和当前的激励体制相配合,与公司的整体战略相和谐,共同组成完整的企业管理系统。单从全面薪酬的角度来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将不免会产生偏颇,股权激励不仅是激励体制的一个子系统,它应与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资本运作组成一个和谐的生态系统。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综合考虑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战略等的衔接,考虑股权激励和企业管理的内部各个模块的系统关系。当然,股权激励机制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小系统,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其内部各种构成因素之间也是互为因果、互相联系的完整系统。
  2.公平合理原则
  激励与负激励永远是一对矛盾,股权激励本身是平衡之道在激励领域的应用。股权激励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突出公司核心层、技术骨干和业务能手地位的同时,要合理拉开差距,确保对不同贡献员产生正激励作用。股权激励在其运作上也要平衡好长期和短期,战略投资者与公司员工,老员工和新员工,前台部门和支持部门等各个利益点。要合理设定股权的认购价格,特别是期股的行权价格,在激励员工的同时,不损害原有股东的利益。
  3.组合应用原则
  股权激励本身是一个统称,具体包括股票期权、业绩股票、账面增值权、虚拟股票等多种激励工具。单一股权激励工具很难有效。每种激励工具的目的、激励作用和风险程度都有所不同。国内外知名企业,激励方案往往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激励工具的组合,集合多种工具的优点,把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不同财务业绩指标与激励对象的个人收益衔接在一起,才能有效地调整获取报酬的风险。
  (二)方案要素设计
  1.激励对象
  员工和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岗位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对公司的贡献也不同,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激励方式应区别对待。经营者比一般员工拥有更大的决策权限,他们的收入与公司的业绩更紧密,经营者要比一般员工风险收入占比要大。但经营者与一般员工的持股比例要保持一定水平,防止差距过大,造成过往过分悬殊,引起员工的不满。国有企业应考虑特殊的产权结构,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时,应兼顾广大员工的利益,让全体职工参加持股。
  在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如何确定被激励人员是一个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敏感的问题。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资格,要从积极方面确定激励范围条件,同时还要从消极方面明确哪些人不能作为股权激励对象。一般来说,与企业共命运、同发展,具备牺牲精神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流砥柱,关键技术人员、重要营销人员是公司的核心骨干。因此,对不同层面的人应该不同的对待,一般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是我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重点对象。
  2.激励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方式通常有股票期权、虚拟股份、账面增值权等几种形式。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这种激励方式,公司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才能兑现股票期权。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的股票来源主要有:
  ①股东让渡股份。股东让渡股份的方式,股份在发起人与激励对象之间进行流转,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额不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由于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即公司资本,由公司设立时筹集,由章程确定并载明、全体股东的出资,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公司不存在预留股份,如果以实际股份对公司高管或其他激励对象实施激励,则应由股东向公司高管或其他激励对象转让股份。根据激励对象在股权方案中需支付对价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份赠予。股东将自己的股份无偿赠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激励对象,并按《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方案等规定进行股份过户,受赠人自登记日起取得公司股份及其对应的收益权利。二是股份出让。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有偿出让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激励对象。公司高管或其他激励对象在支付相应对价后,依据股权出让合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股份的过户登记,自登记之日起享有股份权益。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流通,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障碍,笔者认为,应以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后,由股东与公司高管或其他激励对象协商确定。通常情况,公司股东为了充分调动高管或其他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以出让交割日净资产评估价出让。由于我国财务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只包括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而未将公司商誉如公司的品牌、商业秘密等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会计报表不能全面反映具有特殊成长性公司的实际,成长性企业以净资产评估价转让,是一种对高管或其他激励对象来说也是一种激励。   ②增资扩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或通过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原股东享有优先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①。可见,在增资扩股过程中,股东对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是股权激励必须解决的问题。解决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公司章程约定。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对用于股权激励的新增资本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二是公司股东会就股权激励事项单独表决放弃优先权。相比较而言,前者的章程约定,变更的难度较大,更具有稳定性,有利于解决公司股东的协调性,避免事后决议可能造成股东间分歧。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的。向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增发股份本身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需考虑增加资本后的股东人数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通常做法是,为了维持目标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公司高管或其他股权激励对象集合购买资金注册一家新的公司,由新成立的公司向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从而实现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股权激励对象的间接持股。二是以股份代持的方式进行,即由股权激励对象与代持人之间签订股份代持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代持协议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代持协议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并且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虚拟股份
  虚拟股份激励制度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对于这些虚拟股份,激励对象没有所有权,但享有股份升值带来的收益,以及享受分红的权利。由于虚拟股份激励制度是企业授予激励对象以虚拟股份,这些虚拟股份是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激励对象能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增值收益,在离开企业时将会自动失效。虚拟股份激励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不影响注册资本,也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名称、注册资本等均保持不变,不需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任何变更登记。②激励对象并不取得期权,也不实际取得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属于资产性激励,不是资本性的激励。仅仅是通过激励政策的设定,在特定的帐簿上记载激励对象的收益权。③虚拟股份激励制度是虚拟的股份,激励对象并不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无法以股东身份行使重大决策权等权力,仅能以高管或其他雇员或员工的身份行使职权。对公司来说,不会打破公司原有股权平衡结构,有利于消除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被稀释的顾虑,操作程序相对便捷。只要经股东大会通过即可,无须进行其他审批流程。④设立虚拟股票解决了公司激励股份的来源问题,绕开了目前我国法律、政策上的诸多障碍。⑤虚拟股票激励制度激励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协议来进行规范和调整。
  (3)账面增值权
  账面增值权是企业资产账面增值收益权利的激励方式,没有所有权、表决权和分红权。具体又分为购买型和虚拟型两种,购买型是指在激励计划期初,需按照每股净资产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期末在由企业回购;虚拟型则是指在期初不需通过购买,而由企业无偿授予账面股份,在期末根据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增值和名义股份的数量来计算激励对象的收益。
  账面增值权激励计划和虚拟股票一样都存在公允价格的合理制定问题,存在企业仍需现金支出的风险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账面增值权没有虚拟股权,激励对象的收益更大程度上与企业的未来业绩挂钩,容易导致激励为了个人利益而人为调节企业业绩水平的问题,不能很好地起到长期激励的效果。
  3.资金来源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有的激励方式被激励对象不需要支付对价,有的股权激励制度中的被激励对象应支付一定的对价。根据股权激励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①自有资金。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被激励对象以自有资金购入对应的股份。在以自有资金购入股权的情况下,出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的支付与结算。由于有的激励对象支付能力有限,完全依赖自有资金会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允许自有资金与分期结算、允许杠杆融资等支付模式相结合。②由公司担保,激励对象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申请专项贷款购股。③用公司任意公积金作为专项贷款给激励对象购股,借款公司股东会与激励对象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协商确定。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借款协议》明确偿还期限和办法。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激励数量
  要科学合理预测公司发展的目标,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激励股权授予总数量。根据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参照通行的定价模型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合理预测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收益、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确定各激励对象的股权数量。
  股权数量会影响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也将直接体现股权激励的效果。股权授予的数量过少,难以对激励对象形成刺激效应,但如果授予的数量过多,会对股东权形成稀释,甚至会造成防御接管。国外专家研究表明,当管理层股权上升到5%-25%之间时,防御效应就会超过刺激效应,造成公司业绩的下降;当持股比例超过25%时,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将凸现,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方案设计时,应组合股票期权、虚拟股份、账面增值权等多种工具,设计不同激励方式的数量和比例,充分发挥各种激励工具的优势,才能既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刺激效应,又能避免产生防御性接管,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
  5.行权条件和退出机制
  业绩目标是约束激励对象的重要条件,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可以组合选择总产量、资产规模总量、总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绝对数指标为业绩目标,也可组合选择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相对盈利指标为业绩目标,还可以选择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形成一个有机的组合作为业绩目标。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或退出计划情形主要有:①约定的行权条件出现;②聘任合同期限届满;③聘任期限届满前,被解聘、辞职、离职;④退休、死亡等。我国《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行权方式或退出渠道主要有:①公司回购 ;②股东内部交易;③ 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时候,向外部转让。法律在激励对象所持公司股票的变现问题上的规定比较刚性,激励对象如果不能在公司业绩较好时将所持公司股权变现,股权激励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设计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激励对象所持股票采取有限度的流通,以便于持有股票的期待利益转化为现实利益。股权激励协议是公司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是对期权持有人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和薪酬合同的延伸,也是股权激励对象行权的主要途径。
  6.行权时间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通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并按设定的时间表分批行权。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
  7.考评监督
  在股权激励的实施过程中,如果不建立股权流动机制和考评体系,很多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有可能产生一次持股,终身享受的结果,管理层持有股份后,具备了被雇用者和企业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其经营行为可能原来更加难以约束。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建立股权流动机制,对管理层持有、增减、退出股份的条件、时间、价格等做出一系列约定的机制,其核心目的就是要体现股权激励的特性,把持股与业绩表现有效结合起来。在股权激励方案和股权激励协议中必须明确,持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股权激励、什么时候必须减少其股权激励、什么时候甚至必须退出其原有的股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约束。
  二、结束语
  建立与公司整体战略相适应的股权激励制度,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解决“委托―代理”矛盾,能激发管理层的聪明才知和敬业精神,改变公司管理机制,对企业发展形成强大的内在动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通性差,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要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组合,通过股权流动考评机制,以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协议的方式实现。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文献:
  [1]鄢梦萱,编著.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
  [2]吴叔平,虞俊健,著.股权激励-企业长期激励制度研究[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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