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薛然巍,郑凤,苗绘,许亚庆,胡锐

  摘要: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的教学方式,注重师生互动,通过不断揭露学生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否定学生原有的错误认识,鼓励学生对各种法律问题和现象进行研究和思考,最终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教学方法,该种教学法被称为孔子式教学法。面对这种“填鸭式”教学方式的种种弊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应当大力引入和推广“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并且把该方法应用在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利用孔子式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来共同完成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苏格拉底;对话式;师生互动;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227-02
  
  一、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起源
  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年―公元前399年)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苏格拉底所创立的教学方法被后人称为苏格拉底法或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通过师生双方的对话(问答、谈论甚至辩论)不断揭露学生认识中的矛盾,引导学生向新的方向思考,进而使学生自己最后得出正确结论的方法。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在“对话集”中记载:苏格拉底自称“我是最无知的人,所以我最有智慧”。他从不预设正确答案,作为教师他总是以对话、提问、反问作为授课方式,使学生从他的提问中理清自己的认识,获得接近真理的判断。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所扮演的是知识的“接生婆”,因此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也被称为“产婆术”。
  二、法学教育中引入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必要性
  英美法系又被称为不成文法法系、判例法法系,其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一直以讲授判例为主。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由美国著名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兰德尔(Langdell)于1870年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教学之中并且与判例教学进行了完美的结合,最终形成了当今法学教育中最流行的案例教学法。到1907年,全美注册的92所法学院校中有30多所学校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从而使案例教学法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标志,并逐渐传播到国外[1]。目前,美国187所法学院校都沿用了此种教学方法,并且案例教学法对绝大多数的商学院教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大陆法系又被称为成文法法系、民法法系,其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也被称为孔子式教学法。 我国的法律制度接近大陆法系,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已有的成文法而不是判例,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很不相同。因此,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长期以来主要采用孔子式教学法。 课堂讲授方式的好处是,学生通过在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可以全面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课堂讲授方式的不足之处是,教师完全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讲稿、课件进行授课,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被认为是权威,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的知识和经验,缺乏独立的思维和判断,学生很难对老师的观点提出质疑。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认为:“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2]
  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最典型应用的美国法学院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和学生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学生按照教师的布置在课前进行了充分的预习和准备,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就案例平等地展开讨论,双方形成充分的互动,教师只能在对话中“以理服人”,而不能让学生被迫认同教师的观点。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要求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法学教学中,积极思考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大帮助,并且对学生毕业后形成法律思维、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成为合格的“法律人”均有很多帮助。因此,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引入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让孔子式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来共同完成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非常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实现
  (一)在法学理论教学中的应用
  1.案例教学中
  在法学专业学习过程中学生感觉最枯燥的就是记忆法律概念、原则和条文,而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运用在案例教学中真正实现了师生直接交流互动式的学习,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使学生非常自愿的投入学习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对于师生均提出较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和学生对某些问题必须进行深刻思考和充分准备。课前教师布置复杂案例、指定参考书籍和相关法律,让学生围绕案例搜集资料和进行思考。课中教师使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对部分学生进行提问,学生对问题的回答又引出下一个新的问题,通过问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直至找出正确答案。在此过程中尽量让多数学生都参与进来,老师要进行有效的倾听并及时对错误的回答进行补充或追问,让学生能够对该案例有深刻的理解和思考。课后组织学生讨论小组对课堂讨论过程和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
  2.课堂辩论中
  课堂辩论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预先拟定一个富有争议的法律命题,学生课下查找资料,根据自己所持的观点自愿组成小组或派别,课上展开充分的辩论,辩论结束时教师对学生的观点、表现、结论等进行点评和归纳。在课堂辩论中运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可以将教师也分派到小组中参与课堂辩论,真正实现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最终由权威专家进行评述。
  (二)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1.模拟法庭中
  模拟法庭是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普遍进行的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它有利于了解学生法律的复杂性和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教师预先向学生提供素材或真实案件,学生自愿或按照教师安排分配角色,学生处于模拟法庭的核心地位,分别扮演原告、被告、法官和律师等不同身份,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据理力争,从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两个方面进行案件的模拟庭审工作。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运用在模拟法庭中,可以是教师在庭审时进行监督,随时对学生违反程序和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及时的纠正,并且在庭审结束之后对全过程进行点评,也可以是让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参与到学生中共同完成庭审过程并最终形成全部卷宗。
  2.诊所式教学中
  法律诊所式教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学生通过在真实案件中进行代理来学习和运用法律专业知识。这种教育的模式叫“诊所式”是因为它模仿了医学教育的模式――医学院的学生(实习医生)通过在有丰富经验的主治医生指导下亲自动手为患者诊治从而获得相关的医学教育。我国首批设立法律诊所式教学课程的几所学校是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开展教学的,并且较多的是与法学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相结合的。一方面真实的客户可以从学生的无偿援助中受益,另一方面学生学习和运用了法律知识并了解了复杂的社会问题。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法律诊所式教学中体现在教师可以对复杂案件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与学生共同对话,对学生的调查、辩护、谈判、程序选择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及时纠正学生出现的重大偏差,最终提高学生参与实际法律工作的技巧和能力。
  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法学院校聘请国外著名法学教授进行案例教学法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国内624所法学院系中大部分都开始尝试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其中近百所法学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式教学,不少法学院校还编写了案例教学的教科书和参考资料。但实际情况是,将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融入到法学教学中的法学院校还为数不多。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能够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学生今后从事法律工作大有益处。本人认为,法学院校应利用孔子式教学法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来共同完成法学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将会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 何勤华.外国法律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6.
  [2] 李敖,P.PHAN.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94135.htm